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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4号
借款人(抵押人):樊瑞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吕麟杰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樊瑞、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吕麟杰、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07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4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8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3452.43元;利息人民币1561.04元、罚息人民币88.0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1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3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32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8784.01元;利息人民币4343.57元、罚息人民币161.1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2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铭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铭、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5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4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9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4856.22元;利息人民币3606.63元、罚息人民币91.7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3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强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芬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芬兰、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24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70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5634.09元;利息人民币3083.57元、罚息人民币109.1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4日
新疆鑫泰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一家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孙坤仑: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粮汇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泰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一家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粮汇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三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依法追加第三人孙坤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玉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赵海玉借款本金71450元;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海玉保全费797元;三、驳回原告赵海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石林:
原告马全寿与被告石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786.98元(7253元×0.2%月利率×33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刘蒙蒙:
原告龚开春与被告刘蒙蒙、王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蒙蒙、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原告龚开春支付工资85400元;二、驳回原告龚开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44元,由原告龚开春负担3138元,被告刘蒙蒙负担1133元,被告王建负担8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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