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5
A+ | a朱勤勇:
原告马超群与被告朱勤勇、第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勤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马超群不当得利款79425元;二、第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
原告武慧英与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董昆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863号),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吉市东易装饰设计工作室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完成工程款204852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误工期未能及时交房导致的违约损害赔偿金27090.46(燃气费6610.46元+房租20480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合同违约导致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害赔偿利息11222.61元(此金额按照银行LPR计算,截至2023年3月6日主张至两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5.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保全费、鉴定费、认证费、邮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张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振梅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2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姚振梅偿还借款7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林旭彬:
原告孙艳艳与被告林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142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40000元×1.5%年利率×5个月),本息合计:43000元: 3.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李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予与被告李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新予借款本金99000元;二、被告李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新予逾期利息损失26433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5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李君格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新疆红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托烈吾江诉被告新疆红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新疆红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托烈吾江支付车辆租赁费60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63000元;二、驳回原告托烈吾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新疆红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5元,原告托烈吾江自行负担25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新疆红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李忠、党霞、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936号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党霞、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忠、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李忠、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借款利息131702.22元,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至履行之日;三、被告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忠、党霞追偿。案件受理费63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520元,由被告李忠、党霞、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赵青莲、赵清秀、赵光军、赵旭东:
本院受理的(2022)新2324民初1923号原告赵光辉诉你们与赵光胜、赵光荣、赵光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光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光辉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于素甫江·艾买提江:
原告地拉拉·阿不都克旦木与被告于素甫江·艾买提江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地拉拉·阿不都克旦木与被告于素甫江·艾买提江离婚;二、婚生女海迪恰·于素甫(2017年1月28日出生)由原告地拉拉·阿不都克旦木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地拉拉·阿不都克旦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香雪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兰诉你和李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香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宋福兰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5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8日),剩余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准,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宋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宋福兰负担111元,被告香雪强负担86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刘生合: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信与被告薛伟、刘生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2)新2323民初192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明信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3183.33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LPR的四倍继续计付利息;二、被告刘生合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明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薛伟负担2340元,原告黄明信负担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王钢、李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王钢、李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支付垫付的车辆赔偿款10178.1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04元,由被告王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旭龙诉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资款17260元;2.诉讼费、邮寄送达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 110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沈玉平:
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第三人鼎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分配投资利润282072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16时在本院第13 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张玉芝、田正刚:
原告张静与被告张玉芝、田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张玉芝、田正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静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75600元。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被告张玉艺、田正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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