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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2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范志华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合同编号:6500070322063476523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561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3月27日欠本金人民币217120.13元、利息人民币8486.49元、罚息人民币8556.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4162.97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曹加培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合同编号:65000703220126231890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263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3月27日欠本金人民币101740.30元、利息人民币9935.21元、罚息人民币2977.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4653.34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高国庆(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310010016)
抵押人:丁济民(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910043738)
抵押人:段咏梅(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7008233320)
保证人:王洪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8230025)
借款人高国庆(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310010016)、抵押人段咏梅(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7008233320)与丁济民(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910043738)、保证人王洪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8230025) 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符安群于2019年7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及《借款保证合同》,展期贷款金额玖拾万元整,展期期限18个月,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借款人高国庆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期贷款金额玖拾万元整,展期期限18个月,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1年1月23日,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并且用抵押人丁济民与段咏梅夫妻二人共同所拥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1栋12层A单元1202号(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4401427号)。上述房地产已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编号:乌房他证天字第2016412062号】。保证人王洪燕为上述展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展期协议书经本公证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854号】。
上述展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高国庆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依据合同约定,向我处申请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截止2023年4月1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30000.00元、利息114948.07元,本息合计544948.07元(大写:伍拾肆万肆仟玖佰肆拾捌元零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854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二十四楼
电话:0991-2821716
18999253366 刘晓世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核债通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高献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503110224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高献华于2019年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编号为2019年借字第030077号《个人借款合同》、2019年保字第030077号《担保合同(适用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被执行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3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定发放了全部借款。上述合同、借据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519号。
由于被执行人(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截止2023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98201.8元,利息44445.62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各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借款本息合计342647.42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之日起10日内或者直接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2月23日。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根据你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新疆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李娇艳 、郭洁
电话: 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函
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岐):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5000万元整,期限36个月。张秀岐、柳炳琴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岐峰农机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用名下77处不动产、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用名下8处不动产为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昌庭州证融字第3965号]。现因贷款已到期,但你公司一直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万元整(¥46000000.00);2.利息(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玖万捌仟肆佰零陆元陆角柒分(¥3398406.67);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其中600万元按月利率10.771403‰计算、4000万元按月利率10.646405‰计算);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1260.00)。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雅琳,公证工作人员郑文婷、易龙涛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18399919527
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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