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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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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2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铭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铭、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35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4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9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4856.22元;利息人民币3606.63元、罚息人民币91.7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3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强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芬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芬兰、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310024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70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5634.09元;利息人民币3083.57元、罚息人民币109.1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袁皓明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7Q221038852480号《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77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3月27日欠本金人民币181881.74元、利息人民币12608.74元、罚息人民币2354.2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6844.75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王阳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26705956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430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3月27日欠本金人民币166431.59元、利息人民币8417.86元、罚息人民币5268.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0118.25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王燕萍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1017670322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717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3月27日欠本金人民币68640.62元、利息人民币3497.10元、罚息人民币2045.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4183.43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吕元玲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1038400379号《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22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3月27日欠本金人民币137834.22元、利息人民币6512.34元、罚息人民币4149.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8496.03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刘艺璇

  电话:13079902919

  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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