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4
A+ | a债务核实函
张秀岐(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07250692):
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伍仟万元整,期限36个月。你和柳炳琴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岐峰农机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用名下77处不动产、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用名下8处不动产为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昌庭州证融字第3965号】。贷款到期后,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你与其余担保人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万元整(¥46000000.00);
2.利息(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玖万捌仟肆佰零陆元陆角柒分(¥3398406.67);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其中600万元按月利率10.771403‰计算、4000万元按月利率10.64640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1260.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雅琳、公证工作人员郑文婷、易龙涛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18399919527
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4月14日
债务核实函
张秀岐(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07250692):
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壹仟万元整,期限36个月,即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你和柳炳琴用名下11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昌庭州证融字第532号】。因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银行于2022年12月20日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你作为担保人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陆仟肆佰陆拾贰元玖角捌分(¥586462.98);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逾期利息加罚150%);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贰拾陆元整(¥4626.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雅琳、公证工作人员郑文婷、易龙涛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新疆岐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18399919527
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4月14日
债务核实函
张秀岐(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07250692):
新疆岐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贰仟万元整,期限36个月,即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柳炳琴和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昌庭州证融字第539号】。因新疆岐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银行于2022年12月20日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新疆岐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你作为担保人也未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陆仟叁佰零壹元柒角柒分(¥1136301.77);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逾期利息加罚150%);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柒仟零贰拾壹元整(¥7021.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雅琳、公证工作人员郑文婷、易龙涛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新疆岐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郑文婷
联系电话:18399919527
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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