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危险废弃物 3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3
A+ | a 
审查期间,检察官到现场取证。 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聂仲松
近年来,很多人盯上废品回收业务,但如果处置不善,就可能污染环境,触犯刑法。居民周某某等3人就因处置危险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被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为牟取利益,2021年4月至8月,周某某等3人共同出资购买破碎机等加工设备,租赁石河子市某空地作为加工地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包含有毒有害塑料的废弃物。3人将加工粉碎废弃物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在未做防渗透处理的空地上。
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后,将周某某等3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至石河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周某某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他们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石河子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发布诉前公告,要求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组织等适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承诺停止侵害环境,消除危险,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2月17日,3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3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各处罚金5000元。
近日,石河子市检察院对涉案土地恢复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目前废弃污染物已由周某某等3人出资移交至有资质的处理机构,受污染的土壤也由有资质公司回收,现场修复达到预期目标。
“得不偿失啊!教训极其深刻,今后我们一定合法经营。”周某某后悔地说。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公安厅:全力推进主题教育开好局起好步
- “今日新疆”学习强国号上线受用户关注
- 自治区政协召开月度协商座谈会 发挥优势作用 推进乡村振兴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泰国驻华大使阿塔育和中国—东盟中心秘书长史忠俊
- 新疆:“关键少数”带头学法用法推动全民普法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