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4
A+ | a李长明:
原告潘存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2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货款本金30000元;2.被告支付货款利息40300元;3.自2023年3月25日起利息按月息10‰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为止;4.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杨花、赵陕江:
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2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房屋按揭贷款本金10575.63元;2.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垫资利息529元,利息按垫资额的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卢建设:
本院受理的(2022)新2324民初1850号原告冯伟诉被告卢建设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卢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伟支付农机作业服务费25000元;二、被告卢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2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自2021年11月10日起利息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卢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伟支付保全申请费276元;四、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卢建设负担;五、驳回原告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卢建设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柴丽宏: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与被告闫向军、柴丽宏、许德银、李元新、王娟、吴锦瑶、杨德武、马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昌与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永兴盛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向原告新疆永兴盛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000元,并以1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二、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向原告新疆永兴盛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000元。案件受理费1778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484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西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刘伟:
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5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向原告王红霞给付欠款14760元及保全费175元,合计14935元;二、驳回原告王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元,由王红霞负担7元,刘伟负担8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许海飞、刘春霞、许海翔:
原告李传魁与被告许海飞、刘春霞、许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海飞、刘春霞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向原告李传魁给付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71418.5元,合计296418.5元;二、被告许海飞、刘春霞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向原告李传魁给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三、被告许海飞、刘春霞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向原告李传魁给付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20元;四、被告许海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传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1元,由李传魁负担355元,许海飞、刘春霞、许海翔负担57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张志文:
原告李小红与被告张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文于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向原告李小红给付劳务费58800元,并以58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利息;二、被告张志文于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向原告李小红给付保全费620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李小红负担149元,张志文负担12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王德福与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福给付废钢款65828元,利息503元,合计66331元;二、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王德福给付利息损失,以65828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4.81%承担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王德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诉讼保全费73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新疆茗众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货款275398元;二、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 28058.2元,以及自 2021年12月1日起至货款 275398 元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5.005%计算;三、驳回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94元,由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102元,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余佳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汉伟诉余佳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余佳峰归还欠款总计人民币65142元,并支付利息65142×0.005858×122月=46555.42元,还于原告徐汉伟;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吐逻盘·俊马:
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法院判令被告吐逻盘·俊马偿还借款本金19839.58元;2.被告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2月24日)275.06元。以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4.8125‰计算至还清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刘乾:
本院受理原告董锋诉被告刘乾、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52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9012.05元;3.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自2023年2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保险费;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马勇、罗铭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姬升强与被告马勇、罗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欠原告的钢筋机械款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的索款实支费用555元(大写:伍佰伍拾伍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6.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0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王玉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功平与被告王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田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苏功平给付货款142480元;二、被告王玉田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苏功平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的利息6700元以及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货款14248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三、被告王玉田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苏功平给付保全申请费1532元;四、驳回原告苏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原告苏功平负担305元,被告王玉田负担32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李国:
上诉人乌鲁木齐永盛天龙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89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永盛天龙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新疆强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耿家宏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家宏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36857.5元。
二、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日息1.75‱计算。
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4953元。
执行员:王景 叶尔兰
联系电话:0994-3527071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新疆强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2023)新2302执471号耿家宏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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