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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6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皓
保证人 新疆恒太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皓、保证人新疆恒太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1201910026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052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2年5月2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9733.37元;利息人民币6710.27元、罚息人民币113.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3号
借款人(抵押人) 王树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树峰、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37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22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7900.46元;利息人民币3669.66元、罚息人民币68.5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号
借款人(抵押人)卫继梅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耿文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0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卫继梅、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耿文军签署了编号600720141009581304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29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26899元;利息人民币31356.04元、罚息人民币2097.84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5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梅签署了编号6001201910075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6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90000元,期限22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21185.44元;利息人民币56545.32元、罚息人民币237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1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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