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出意外 朋友未同往主动担责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纠纷。2021年6月,贾某和好友吴某某在外地出差时,贾某应朋友张某某邀请,独自到张某某家聚会,未将此事告知妻子。
贾某和张某某饮酒期间,贾某突感身体不适,猝死在张某某家中。贾某去世后,其妻孙某某和年仅10岁的女儿失去经济来源,家庭陷入困境。
孙某某于2022年4月将吴某某、张某某一并诉至额敏县法院。她认为丈夫与吴某某一起出差,与张某某同桌饮酒,二人对丈夫死亡负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
张某某作为同饮者,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提醒、护送等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吴某某并未参与聚会也不是同饮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庭审中,吴某某表示,他与贾某是多年好友,贾某突然离世后,其家人心理受创、经济困难,自己愿意承担帮扶责任。
2月20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吴某某补偿孙某某母女15万元,分3年付清。
法官提醒
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其他共饮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有下列行为的其他共饮者或将担责。
1.明知对方饮酒有较大生命健康风险,仍然劝酒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目的地或在饮酒过程中遗弃饮酒人导致其死亡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饮酒人酒驾而未加劝阻或同乘时,共饮者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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