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0
A+ | a法院公告
丁伯新:
本院受理原告龚文祥诉你和王志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2.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624906.5元;3.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伙盈利款 75927.27元 ;4.被告承担上述债务利息,以700833.7元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LPR年利率 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5月15日,利息为39770.87 元;5.王志刚赔偿其擅自清除合伙种植土地450亩地所造成的损失75000 元 。(以上暂共计金额为815604.64 元);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27民初149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喻兰偿还借款18000元:2.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喻兰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7%计算);3.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喻兰支付保全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杜靖怡: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恒阳广告部与被告杜靖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杜靖怡支付原告昌吉市恒阳广告部广告制作费9365元;2.被告杜靖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卢建设: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850号,原告冯伟诉你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卢建设立即偿还采棉费欠款2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卢建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2元,计算后逾期付款利息按3.85%主张至欠款还清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276元,保全保险费300元,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李祥:
本院受理原告连建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23民初 173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连建全货款303331.2元、违约金 50000元,合计353331.2元;2.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连建全律师代理费16000元;3.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连建全保全费2603.12元;4.驳回原告连建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黄运前:
本院受理原告苏克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23民初185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黄运前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苏克虎购砖款49140元及逾期利息727元,合计49867 元;2.被告阿思沙汗·阿扎提努尔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3.驳回原告苏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洪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昌隆建材店与被告张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40元(8000元×1.5%×7个月)(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3.判令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10时30 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江苏春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刘辉:
上诉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春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贝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刘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1元,由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刘志成、柳亚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欠款3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安兵、蔡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振万与被告安兵、蔡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兵、蔡琴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宋振万货款2028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元由被告安兵、蔡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欢与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元;2.判令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胡雅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水新与被告胡雅静、邯郸市吉欧特能源生物有限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金水新与胡雅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2月2日解除;2.被告胡雅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水新返还1820000元;3.被告胡雅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水新赔偿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8921元;4.被告胡雅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水新赔偿以18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驳回原告金水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66 元,由原告金水新负担335元,由被告胡雅静负担2303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胡雅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永全:
原告白大成与被告张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永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白大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2297.52元,两项合计32297.52元。并以本金30000万为基数,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白大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2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公证公告
核 债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6215621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董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10025618
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董军与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债务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194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止2022年12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115084元,利息17800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2884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10日
核 债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王卫东,男,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902063836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陈新平,女,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906123840
保证人:新疆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杜勇
借款人、抵押人王卫东、陈新平,保证人新疆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债务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857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止2022年12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61013.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61013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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