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天山区检察院 自行补充侦查 提高诉讼效率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首席记者 王晨 通讯员 赵英春)自今年7月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由集中管辖恢复为地域管辖。近期,该院第二检察部受理了多起危险驾驶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主动发挥自行补充侦查权,快速办理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为提高诉讼效率,该院对部分危险驾驶案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积极使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对案件证据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自称其是前一晚饮的酒。侦查机关未调取其隔夜醉驾的相关证据,但此证据是关系其主观故意程度认定和确定量刑的关键证据。为提高诉讼效率,案件承办人前往卡某前一晚饮酒的餐厅,调取了其出入餐厅的公共视频,同时调取了其饮酒后,回家乘坐出租车的付款凭证,综合全案证据,对卡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乌昌快速路、河滩快速路。乌昌快速路属于高速公路,酒后在该路段行驶属于从重情节,但侦查机关未调取到该车在该路段行驶的信息。因雷某行经高速路时间较长,危害程度较大,为严厉打击醉酒后长时间驾驶机动车行经高速路的犯罪行为,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案件承办人前往交警部门,调取到了雷某驾车行经乌昌快速路的证据,将此案及时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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