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公积金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2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刘玉琪)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的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住房公积金将被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全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各级法院和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实行。
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与自治区住建厅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区民事执行案件中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行程序,畅通全区法院与各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效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据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王瑾介绍,近年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裕。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理应被纳入执行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时,可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
据了解,《指导意见》填补了全区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推动解决执行难落实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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