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条例》宣传 推动企业向“我要安全”转变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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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6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企业宣传新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充分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新修正的《条例》贯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据了解,《条例》自1994年颁布以来,分别于1997年、2010年、2012年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了三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对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条例》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形势不适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买买提江·阿不拉介绍,根据计划安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司法厅自2019年起开展《条例》修正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今年5月14日,新修正的《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共35章,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修改15条,新增1款,删除8条。

  新修正的《条例》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明确不得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删除相关产品免检规定,删除各类称号评选认定工作;取消自治区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如:删除属售前报验的产品应当报验的条款内容,将原《条例》第九条中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计划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为“备案”。

  同时,《条例》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明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抽查检验结果记于企业名下,面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经营者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把好生产关、进货关。”买买提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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