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加帕尔·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690620051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7月18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 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91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加帕尔·买买提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80028.91元、利息40962.04元、罚息3034.2元,本息合计1024025.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尔帕提·阿塔吾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5200112170411)
共同借款人:阿依古力·吾麦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7407090422)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4月24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22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尔帕提·阿塔吾拉、阿依古力·吾麦尔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59703.46元、利息45981.15元、罚息2688.99元,本息合计100837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尼加提·乃比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20040619035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6月20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0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尼加提·乃比江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63639.03元、利息33000.39元、罚息1817.28元,本息合计798456.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万里·阿不力米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1220403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0月25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1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万里·阿不力米提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2542.36元、利息17746.84元、罚息1252.58元,本息合计451541.7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穆赛外尔·喀哈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320010903192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1月7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5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穆赛外尔·喀哈尔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9501.39元、利息3937.09元、罚息138.23元,本息合计293576.7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沙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710411201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亚娜木·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7512212021)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397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力·沙力、热亚娜木·吐尔逊已连续4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9285.16元、利息27476.79元、罚息9179.64元,本息合计255941.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吾买尔·麦提肉孜(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40908143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布赛热木·肉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709291421)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0月20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0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吾买尔·麦提肉孜、布赛热木·肉孜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69790.77元、利息11785.82元、罚息588.01元,本息合计482164.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署克里(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00504401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7月17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9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署克里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1944.84元、利息11654.32元、罚息552.88元,本息合计 334152.0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艾合麦提·玉苏普(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51217321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尔孜姑丽·托合提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61223364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5月11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3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努尔艾合麦提·玉苏普、阿尔孜姑丽·托合提买提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03199.15元、利息6433.48元、罚息263.09元,本息合计309895.7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艾乃图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820102055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扎旦木·艾则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60108334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32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艾乃图拉、阿扎旦木·艾则孜已连续3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6554.5元、利息20270.46元、罚息7410.4元,本息合计224235.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迪莱·亚库普(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940510276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约麦尔·伊敏(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890126271X)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26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迪莱·亚库普、约麦尔·伊敏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6年3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3829.99元、利息8977.8元、罚息2267.16元,本息合计135074.9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焦心想(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502202013)
抵押物共有人:王宣宣(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103197446)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12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8.5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5年7月20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1月18日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1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718620.04元、利息及罚息14434.6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33054.6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6年1月1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贺林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612050286)
保证人:新疆西部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6月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21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4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6月20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1月22日已连续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781886.06元、利息及罚息17012.0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98898.1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6年1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郑程锋(男,1990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009083013)
共同借款人:李卫红(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509130046)
共同借款人:郑灿旭(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111300033):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 2021年6月21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强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284号;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64号],借款金额:玖拾叁万元。贷款发放后,你们已连续29期、累计43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们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1日,你们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898089.60元、利息93834.01元,本息合计991923.61元;自2026年3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江·麦麦提敏(男,1970 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7001010352)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米仁沙·斯马义(女,1970 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7012100126):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8月24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强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3消费经营组合贷644号、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936号],借款金额:贰拾玖万玖仟元整。贷款发放后,你们已连续9期、累计25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1日,你们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256161.69元、利息8058.28元,本息合计264219.97元;自2026年3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山江·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506214031)
你于2021年8月3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新民路个人网贷通706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704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艾山江·艾力于2021年8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循环借款额度为290000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现《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已到期,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21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2期、累计12期,债务人尚欠本金290000元、利息45434.85元,合计335434.85元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苟玉成(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610302611)
抵押人:周梅 (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508074200)
我行于2020年12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苟玉成,抵押人周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569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50年12月25日止,贷款金额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1584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苟玉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苟玉成,抵押人周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569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5月12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为第二期县市区党政正职培训班授课
- 以“典”护航 聚力兴疆 自治区启动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
-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丨公园里讲法 凉亭里解纷 托克逊县开起“解忧杂货铺”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新疆第一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15件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新疆第一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15件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