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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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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伟雄(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101151056)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娟(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06022521)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05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5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9月20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1月14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1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24830.30元、利息及罚息5363.0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30193.3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现债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金传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9005120038)

  保证人: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54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5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5月20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1月25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2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799924.95元、利息及罚息19192.4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19117.3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现债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偿付自2026年1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范青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507152218)

  郑小娟(女,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505104647)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111200000013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4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范青林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0000.00元(柒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8年12月2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46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6年4月7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至2026年4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7280.88元(伍拾捌万柒仟贰佰捌拾元捌角捌分)、利息8006.55元(捌仟零陆元伍角伍分),本息合计欠款595287.43元(伍拾玖万伍仟贰佰捌拾柒元肆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6年4月1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9号

  借款人(抵押人):孙小卷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展中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小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展中、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3201810006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220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3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300789.27元、利息4225.1元、罚息90.96元(此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47号

  借款人(抵押人):孙晓敏

  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晓敏、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010038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65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7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671149.68元、利息8994.33元、罚息109.1元(此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11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晨(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505211938)

  我行于2014年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0531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起至2044年1月26日止,贷款金额陆拾陆万染仟元整(66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 8294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晨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0531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5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图尔荪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9901051914)

  我行于2020年12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图尔荪麦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39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50年12 月16日止,贷款金额伍拾壹万元整(51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图尔荪麦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图尔荪麦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39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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