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遭遇假监督真敲诈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7
A+ | a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审核期间,一则未经核实的负面新闻可能让企业多年的上市努力功亏一篑。瞄准企业在这个节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错”的软肋,一个由3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向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胁迫企业签订“网络媒体合作协议”,攫取非法利益。
近日,曾受敲诈困扰的一家山东企业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来好消息:“感谢检察机关的努力,我们公司已经顺利上市了。”今年3月,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敲诈拟上市公司案一审宣判,宋某等3人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暗示花钱可以“消灾”
2025年初,浙江一家科技公司在IPO静默期收到一封来自某财经自媒体账号的“求证函”,上面是该科技公司的数条负面消息。
“其实上面的信息大多是不实的,但是公司担心在静默期出现负面新闻,继而影响公司上市,还是和‘求证函’上的人取得了联系。”科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聊了没几句,对方便发来自媒体账号的刊例价。“我们明确表示,不需要任何新闻服务,但是对方一直暗示,意思是稿子已经写好了,如果不合作,马上就会推送。”最终,这家科技公司支付了3万元“合作费用”。
几乎同时,山东一家拟上市的公司,也收到同样的“求证函”,他们支付了5万元的“合作费用”。
2025年3月5日,金华一家准备上市的企业遭遇此事时毅然报警。很快,自媒体账号“财某来”被警方锁定,宋某等3人浮出水面。
1994年出生的宋某曾在媒体工作。2025年2月,他想利用自己曾经注册过的自媒体账号作为“舆论监督”平台实施敲诈进而牟利,遂找到朋友王某、杨某商议,3人一拍即合并作了明确分工:宋某负责整体统筹、撰写“求证函”及负面文章、联系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收取款项等,王某负责收集拟上市企业负面信息、审核发布负面文章、日常运营自媒体账号等,杨某负责核准“求证函”内容及代发“求证函”等。
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2月至5月,该团伙共向全国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通过这套“求证函+自媒体曝光”的组合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在审查逮捕阶段,宋某以“求证函”是舆论监督行为、“网络媒体合作协议”是市场经营行为提出辩解,企图将敲诈勒索行为包装成为正义发声的舆论监督行为。对此,办案检察官着重审查“求证函”内容、沟通协商记录、资金转账流向以及后续协议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还原犯罪经过,查明宋某团伙系通过舆情造势向拟上市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迫使企业以合作名义支付高额封口费。
2025年9月,宋某等3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移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下,宋某团伙的犯罪手段和行为性质被准确定性,宋某等3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剖析犯罪实质
办案检察官表示,正常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基于事实和真实报道意图,而宋某等三人的所谓求证,纯属施压手段,所谓合作,实为变相索财。其行为实质是以“舆论监督”为幌子,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该行为利用企业对IPO审核期间出现舆情的高度敏感和监管规则的严格要求,制造信息不对称下的胁迫性交易,不仅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媒体的基本信任。
2025年12月2日,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对宋某等3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对该案作出前述判决。
针对该类案件暴露出的IPO静默期内企业舆情应对能力薄弱、部分公关公司推波助澜等问题,该院相关负责人提醒,拟上市企业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害怕影响上市进程而选择花钱消灾。只有坚决依法维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公平秩序。
据5月6日《检察日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强调 加快推进数字化数智化转型
- 行走重大项目一线丨记者手记:在塔里木,我看见胡杨与钢铁共生
- 天山深读丨新疆中医药产业振兴有了“路线图”
- 开局“十五五” 奋楫新征程丨开创新“铧犁”深耕天山南北
- 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强调 加快推进数字化数智化转型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