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布阿依谢姆·买买提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01129002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艾克拜尔·吾布力阿西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50416043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8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布阿依谢姆·买买提吐尔逊、艾克拜尔·吾布力阿西木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1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5358.53元、利息6786.40元、罚息1522.40元,本息合计183667.3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
债务人、抵押人: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
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87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28466.66元、利息2237.03元、罚息216.01元,本息合计130919.70元(大写:壹拾叁万零玖佰壹拾玖元柒角整)。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后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
债务人、抵押人: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
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87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02946.79元、利息1792.65元、罚息173.46元,本息合计104912.90元(大写:壹拾万零肆仟玖佰壹拾贰元玖角整)。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后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
债务人、抵押人: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
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8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87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29332.32元、利息2250.85元、罚息217.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1800.40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捌佰元肆角整)。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后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尔丹·肉孜(公民身份号码:653121200201102976)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4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1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4月8日至2055年4月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麦尔丹·肉孜已逾期115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1月13日,欠款本金526379.27元、利息5407.74元,合计531787.01元,2026年1月1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127、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13201256359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伊力扎提·艾尼瓦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0120030429045X)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5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25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5月17日至2055年5月1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伊力扎提·艾尼瓦尔已逾期116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1月14日,欠款本金457274.10元、利息5127.60元,合计462401.70元,2026年1月14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127、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13201256359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柯丽(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403303222)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5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07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5月29日至2054年5月2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柯丽已逾期117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5日,欠款本金506662.14元、利息8257.55元,合计514919.69元,2026年3月1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127、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13201256359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娥(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690130222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679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娥已累计4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2516.57元、利息24896.42元、罚息44352.07元,本息合计281765.0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34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娅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娅娅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6100424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16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30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38292.22元、利息3275.02元、罚息50.4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0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科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科、保证人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410019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09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38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99215.33元、利息4118.6元、罚息58.3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49号
借款人:折星宇
共同还款人:孙晓蓓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折星宇、共同还款人孙晓蓓签订了编号为601020201000041217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680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180000元,期限5年。
贷款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33458.4元、利息3422.65元、罚息667.62元(此利息、罚息截至日为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2号
借款人(抵押人):郑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4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郑燕、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009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21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593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30038.03元、利息5841.2元、罚息80.08元(此利息、罚息截至日为2025年8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75号
借款人(抵押人):朱新建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谢春芝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新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谢春芝、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30957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7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570.77元、利息126.85元、罚息33.8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2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沙迪尔·艾迪尔(居民身份号码:654101198002153215)
抵押人:吐尔逊布·吐尔逊麦麦提(居民身份号码: 65410119811008224X)
我行于2024年5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沙迪尔·艾迪尔及抵押人吐尔逊布·吐尔逊麦麦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654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5月17日 起至2054年5月1日止,贷款金额1400000 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沙迪尔·艾迪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沙迪尔·艾迪尔及抵押人吐尔逊布·吐尔逊麦麦提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654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4月15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乌市中院发布6起案例 破解“举证难、赔偿低” 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 乌鲁木齐公安首个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揭牌
- 新疆国际大巴扎景区步行街举行“同城同价·红心商户”签约启动仪式
- 自治区领导在乌鲁木齐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 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推动棉花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