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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9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叶飞(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612145015)
债务人叶飞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9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648号。
根据前述《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5年9月15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494410.33元、利息及罚息1733.45元。债务人承诺将按照《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494410.30元 ,利息人民币15148.44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董丽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09161621)
债务人董丽茹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646号。
根据前述《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5年8月5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148883.85元、利息及罚息2612.91元。债务人承诺将按照《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48883.85元 、利息人民币7210.63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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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努尔卡玛丽·甫拉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02171663)
债务人努尔卡玛丽·甫拉提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643号。
根据前述《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5年8月5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134975.53元、利息及罚息1474.65元。债务人承诺将按照《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34975.53元、利息人民币3025.35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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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高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720320214X)
债务人高慧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7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34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4年7月30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199132.13元、利息及罚息14266.07元。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6年1月6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89032.13元、利息人民币22626.24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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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30200010250016)
债务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5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600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3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78046.38元、利息人民币7937.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85984.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9712051838)
债务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954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0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4040.41元、利息人民币10368.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4409.0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帕尔哈提·波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703200074)
债务人、抵押人帕尔哈提·波拉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11901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10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帕尔哈提·波拉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抵押人帕尔哈提·波拉提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2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3673.35元、利息人民币4884.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78557.7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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