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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南湖大厦1栋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5937205U,法定代表人:徐祥龙
保证人:新疆集富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166号首府中央花苑2号楼商业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2708320J,法定代表人:管元清
抵押人、保证人:阿克苏西域春天大饭店,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阿温大道东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682716742U,投资人:管海靖
保证人:管珠岳,女,1966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05060722,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后所村41组
保证人:徐祥龙,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10010615,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村
保证人:徐杰,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06170337,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社区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证人新疆集富众信投资有限公司、抵押人、保证人阿克苏西域春天大饭店、保证人管珠岳、徐祥龙、徐杰于2023年7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1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5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肆仟柒佰万元整(小写:147,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归还2021年借字第010067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贷款人于2023年8月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柒佰万元整(小写:147,000,000.00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鉴于借款人的该行为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为此,贷款人依照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1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13.2条及13.4条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为此,贷款人于2026年1月27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同时,贷款人于2026年2月6日在《新疆法治报》第7041期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截至202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45,546,923.47元(其中本金139,580,000.00元、利息5,966,923.47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2月24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277778)×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277778的1.5倍)×天数];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277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919号南湖大厦1栋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5937205U,法定代表人:徐祥龙
保证人:新疆集富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166号首府中央花苑2号楼商业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2708320J,法定代表人:管元清
保证人:阿克苏西域春天大饭店,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阿温大道东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682716742U,投资人:管海靖
保证人:管珠岳,女,1966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05060722,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后所村41组
保证人:徐祥龙,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10010615,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村
保证人:徐杰,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06170337,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社区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证人新疆集富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阿克苏西域春天大饭店、保证人管珠岳、徐祥龙、徐杰于2023年7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6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63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8,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归还2020年借字第010149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贷款人于2023年8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8,000,000.00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6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2.1.3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贷款人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6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13.2、13.4款条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为此,贷款人于2026年1月27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同时,贷款人于2026年2月6日在《新疆法治报》第7041期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截至202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27,905,375.95元(其中本金27,360,000.00元、利息545,375.95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2月24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277778)×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277778的1.5倍)×天数];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968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中华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周静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中华(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501041119)、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周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21220318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7月5日签订编号:2023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93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83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5期、累计违约8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1日,你们尚欠贷款本金388378.56元、利息7287.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5665.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田萍
借款人(抵押人)田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04032625)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11月29日签订编号:2020北京路个人网贷通000249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170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6期、累计违约8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1日,你尚欠贷款本金715994.33元、利息17944.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33938.8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比哈米提·铁了别尔得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古丽米娜·达列利汗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比哈米提·铁了别尔得(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311202918)、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古丽米娜·达列利汗(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410193040)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4月10日签订编号:2023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576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367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8期、累计违约10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1日,你们尚欠贷款本金246145.96元、利息8195.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4341.4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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