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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3
A+ | a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红霞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6000万元整,用于购煤炭,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736号]。
该借款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到期,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你作为保证人亦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伍分(¥1,714,166.55);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874999‰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捌佰叁拾陆元整(¥10,836.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质押人、保证人:李华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6000万元整,用于购煤炭,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736号]。
该借款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到期,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你作为质押人和保证人亦未向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质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伍分(¥1,714,166.55);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874999‰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捌佰叁拾陆元整(¥10,836.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质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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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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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泳澄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6000万元整,用于购煤炭,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736号]。
该借款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到期,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你作为保证人亦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伍分(¥1,714,166.55);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874999‰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捌佰叁拾陆元整(¥10,836.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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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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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张华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6000万元整,用于购煤炭,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736号]。
该借款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到期,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你作为保证人亦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伍分(¥1,714,166.55);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874999‰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捌佰叁拾陆元整(¥10,836.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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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红霞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0万元整,用于偿还2024年流字072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70号]。
现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你作为保证人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2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柒角壹分(¥991,477.7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2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162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8,899.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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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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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帕丽达·吐尔逊(公民身份号码: 650102198802103040)
我行于2024年6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帕丽达·吐尔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7305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6月13日起至2054年6月1日止,贷款金额6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4年9月24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帕丽达·吐尔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帕丽达·吐尔逊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7305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华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0万元整用于偿还2024年流字072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继续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70号]。
现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你作为保证人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2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柒角壹分(¥991,477.7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2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162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8,899.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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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泳澄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0万元整用于偿还2024年流字072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继续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70号]。
现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你作为保证人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2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柒角壹分(¥991,477.7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2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162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8,899.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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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张华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0万元整用于偿还2024年流字072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继续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370号]。
现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你作为保证人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2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柒角壹分(¥991,477.7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2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6.162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整(¥8,899.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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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红霞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050万元整用于偿还2024年流借字025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继续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426号]。
现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你作为保证人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2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零伍拾万元整(¥20,5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柒仟叁佰柒拾贰元陆角玖分(¥807,372.69);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2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8.2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整(¥5,947.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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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华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050万元整用于偿还2024年流借字025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继续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昌庭州证融字第426号]。
现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利息,贷款银行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你作为保证人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6年1月2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零伍拾万元整(¥20,5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柒仟叁佰柒拾贰元陆角玖分(¥807,372.69);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6年1月2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8.25‰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整(¥5,947.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2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绩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3290073)
抵押人:曹海娇(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509055540)
我行于2016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绩军及抵押人曹海娇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2993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 日止,贷款金额3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3日出具(2016)新证经字第139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绩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 抵押人张绩军及抵押人曹海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2993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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