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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云芳,男,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21213083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孙冰倩,女,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402010021
保证人:新疆金东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支行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461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陈云芳、孙冰倩贷款到期未能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2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46924.37元、利息113436.78元、罚息311029.09元,本息合计1671390.2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罗燕妮、李自成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780000元,并于2023年4月24日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277号。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6期且累计6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779364.98元、利息20425.72元,本息合计799790.7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5号
借款人(抵押人):汪靖淋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汪靖淋签订了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4651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4650号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4651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上盖章。借金额款人民币29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815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6年1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26年1月1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6087.45元、利息人民币1884.59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25.1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评估费等,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梅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梅签订了编号为2014银个字/第15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为2014银个字/第140184号的《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4银个字/第140184号的《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4银个字/第152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383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6年1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26年1月1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1551.22元、利息人民币2505.75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63.7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胡志萍
借款人、抵押人胡志萍(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12175564)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个人网贷通贷0663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8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542.90元,合计本息307542.9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热扎伊灯·凯撒尔江
借款人、抵押人热扎伊灯·凯撒尔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200209244010)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乌明个人网贷通贷055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35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1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738698.22元、利息34691.41元,合计本息773389.6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通 知
借款人、债务人:新疆新智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新发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人:新疆新智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方明(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2166212)、郭玉风(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116302X)、张书光(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205101657)、康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5212120)
你们与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7日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06130892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061300007551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613000145
51、BZX023061300014552、BZX0230613
00014553、BZX023061300014554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084号]。截至2026年1月21日,新疆新智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8500000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罚息430059.42元(大写:肆拾叁万零伍拾玖元肆角贰分),合计8930059.42元(大写:捌佰玖拾叁万零伍拾玖元肆角贰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新疆新智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利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电话:(0991)2322387
联系人: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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