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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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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号

  借款人(抵押人):蔡振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蔡振华、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20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8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5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解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1336.06元、利息人民币4141.61元、罚息人民币81.55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8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号

  借款人(抵押人):郭爱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爱琴、保证人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松华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610055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4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9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解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96325.38元、利息人民币24676.65元、罚息人民币653.36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1号

  借款人(抵押人):靳晓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靳晓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087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84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6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解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4201.18元、利息人民币2531.71元、罚息人民币46.5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6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江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江峰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6100348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8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4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8250元、利息人民币3394.16元、罚息人民币112.75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8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欢、保证人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责人韩华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93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1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9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解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2976.66元、利息人民币2420.92元、罚息人民币29.54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8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3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震

  共同还款人:刘新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震的委托代理人刘连琴、共同还款人刘新宁签订了编号为6011201610029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83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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