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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8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苏巴提·艾尔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200305120918)
债务人、抵押人苏巴提·艾尔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7843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59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苏巴提·艾尔肯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抵押人苏巴提·艾尔肯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49454.25元、利息人民币15071.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64525.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联系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再丽努尔·艾海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960415306X)
债务人、抵押人古再丽努尔·艾海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771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3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古再丽努尔·艾海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元整,抵押人古再丽努尔·艾海提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23739.66元、利息人民币7006.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0745.8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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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爱武(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6212280013)
债务人、抵押人刘爱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2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609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53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爱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抵押人刘爱武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1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74983.57元、利息人民币28046.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03029.7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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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徐国传(男,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730223203X)
抵押人:王德玲(女,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7707250520)
债务人、抵押人徐国传,抵押人王德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1年5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322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2209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徐国传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整,抵押人徐国传、王德玲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1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5057.99元、利息人民币4537.5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9595.5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联系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依加玛丽·玉散
债务人、抵押人阿依加玛丽·玉散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0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43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5期、累计逾期3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70186.75元、利息23041.68元,本息合计293228.4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安得来提·巴依木拉提
债务人、抵押人安得来提·巴依木拉提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820000元,并于2024年2月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51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8期、累计逾期2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816523.41元、利息46326.23元,本息合计862849.64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孜孜·买买提(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6106240314)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努尔尼沙汗·沙依木(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6111071420)
债务人、抵押人艾孜孜·买买提,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努尔尼沙汗·沙依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于2010年4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工]行[北京路]支行[2010]年[北房21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1301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孜孜·买买提,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努尔尼沙汗·沙依木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1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1279.1元、利息人民币21005.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2284.4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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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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