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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连兴(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111023810)
保证人、抵押物共有人:张运英(女,1961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106083827)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18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42号〕。现贷款人以刘连兴、张运英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86701.93元、利息12501.26元、罚息1193.77元、复利325.48元,本息合计400722.4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伯林(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0317103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倪娜(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511195448)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5月6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419号〕。现贷款人以陈伯林、倪娜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91300.00元、利息4254.21元、罚息14566.68元、复利239.66元,本息合计610360.5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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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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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高国平(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1206511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周玉梅(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10032345)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4月22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99号〕。现贷款人以高国平、周玉梅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228204.04元、利息6158.26元、罚息1415.95元、复利160.93元,本息合计235939.1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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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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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杨燕(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00314004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玉龙(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008261616)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788号〕。现贷款人以杨燕、王玉龙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58000元、利息48931.32元、罚息3380.81元、复利1174.86元,本息合计611486.9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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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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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秀建(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0827637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任金爱(女,1974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02086540)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764号〕。现贷款人以张秀建、任金爱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4215.45元、利息11310.53元、罚息493.93元、复利109.40元,本息合计266129.3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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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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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马保立(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11126111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海华(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211300022)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6036号〕。现贷款人以马保立、杨海华贷款已到期未能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 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3700元、利息0元、罚息13855.12元、复利320.76元,本息合计277875.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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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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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阿地力江·买买提艾力(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81221161X)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7月24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87号〕。现贷款人以阿地力江·买买提艾力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8372.78元、利息8755.66元、罚息396.93元、复利132.2元,本息合计427657.5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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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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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黄雪松(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81208225X)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2月21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61号〕。现贷款人以黄雪松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8453.98元、利息9220.30元、罚息1631.14元、复利271.84元,本息合计279577.2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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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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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赵尕女(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004108042)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8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17号〕,现贷款人以赵尕女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513924.45元、利息11478.62元、罚息1659.17元、复利221.25元,本息合计527283.4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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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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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桂花(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6802123924)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269号〕,现贷款人以张桂花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65984.96元、利息13452元、罚息1419.96元、复利356.06元,本息合计381212.9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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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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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刘建疆(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0115079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史红枫(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608260028)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3月29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 )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190号〕,现贷款人以刘建疆、史红枫贷款到期未能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7723.55元、利息0元、罚息2961.79元、复利16.05元,本息合计170701.3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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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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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李伟良(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01204861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龚琼芳(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010138628)
你们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24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501号〕,现贷款人以李伟良、龚琼芳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2000元,利息2093.16元、罚息30886.29元、复利1114.91元,本息合计466094.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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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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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蒋永刚(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7304195273)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3月2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20号〕,现贷款人以蒋永刚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269800元、利息7083.79元、罚息862.13元、复利143.81元,本息合计277889.7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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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闫建慰(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911023231)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0月27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122号〕,现贷款人以闫建慰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08300元、利息45011.45元、罚息3568.02元、复利2198.25元,本息合计759077.7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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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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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罗正(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00101207X)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3月6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40号〕,现贷款人以罗正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 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18337.40元、利息8949.74元、罚息1741.86元、复利116.54元,本息合计629145.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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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不都艾尼(男,1992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207091314)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2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40号〕,现贷款人以哈力木拉提·阿不都艾尼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74990.65元、利息24247.97元、罚息1439.66元、复利449.30元,本息合计1001127.5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偲淼(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803202219)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599号〕,现贷款人以赵偲淼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68000元、利息25105.01元、罚息1561.35元、复利1025.17元,本息合计495691.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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