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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0915663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461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已累计逾期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3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标的为本金68238.53元、利息4566.25元、罚息7252.48元,本息合计80057.2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何平英:
借款人(抵押人)何平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891027004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19]年[149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640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39年10月15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6期、累计违约27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6690.90元、利息人民币20871.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7562.3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 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0915663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461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标的为本金29190.29元、利息1251.3元、罚息2279.71元,本息合计32721.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托露露:
借款人(抵押人)托露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30601002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1年7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1]年[114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734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至2051年7月13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21期、累计违约24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65123.84元、利息人民币34021.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9145.4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包红刚:
借款人(抵押人)包红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50821145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21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87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至2050年3月1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5期、累计违约17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93719.76元、利息人民币23075.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6795.4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史彩金、赵芳:
借款人(抵押人)史彩金(男 ,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107087558)、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芳(女,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30426754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 2 月 24 日签订了编号为[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3]年[31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5333 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8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14日至2053年3月14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6期、累计违约14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91593.48元、利息人民币13361.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04955.41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夏吾开提·阿合麦江:
借款人(抵押人)夏吾开提·阿合麦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750601279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19]年[116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2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6日至2039年9月16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4期、累计违约39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6282.72元、利息人民币15862.0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2144.7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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