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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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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卡哈尔·木塔力甫(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20011025423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92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卡哈尔·木塔力甫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8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66181.23元、利息18470.82元、罚息 754.52元,本息合计585406.5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勇(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00101747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91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勇已连续2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8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3679.95元、利息19753.03元、罚息2336.72元,本息合计235769.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爽(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511111617)

  债务人、抵押人刘爽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2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4620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11434.84元、利息16015.95元、罚息3541.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0991.92元(大写:贰拾叁万零玖佰玖拾壹元玖角贰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春刚(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114351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丽达(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8123524)

  保证人:新疆金东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支行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906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春刚、马丽达已连续2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6月2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4308.31元、利息6422.18元、罚息16160.2元,本息合计126890.6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12号

  借款人(抵押人):钟业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欧阳红艳

  保证人: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钟业军、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欧阳红艳、保证人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710002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13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分别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43109.43元、利息人民币23147.93元、罚息人民币369.4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9号

  借款人(抵押人):包红霞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进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包红霞、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进海、保证人新疆恒汇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3693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00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8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0544.44元、利息人民币98655.74元、罚息人民币15107.5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5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5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新疆荣马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聂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808240711)

  借款人新疆荣马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聂亮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9月29日签订了编号:A082979《借款合同》、A082977《综合授信合同》、RTL000139731《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562572.04元,保证人聂亮提供全程保证担保。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承诺书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00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9日向借款人新疆荣马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聂亮分别寄送《逾期贷款催收函》,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欠付的利息、罚息等应付款项,要求保证人立即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5年8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562572.04元,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9195.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1767.20元。被申请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5年8月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兴华

  借款人(抵押人)王兴华(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21104201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0 年12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人民路]支行[2020]年[141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55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 (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018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8期(累计20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18779.20元、利息12367.17元,合计本息531146.37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朱红伟

  借款人(抵押人)朱红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70414541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了编号[二手房]字[工]行[2023]年[222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140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23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6期(累计15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1364028.77元、利息24491.69元,合计本息1388520.46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田强

  借款人(抵押人)田强(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412252735)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0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二手房]字[工]行[2023]年[246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55万元整,贷款期限30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186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8期(累计10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41341.35元、利息12713.81元,合计本息 554055.16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沙哈巴·巴合木拉提

  借款人(抵押人)沙哈巴·巴合木拉提(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804050415)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4年1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二手163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47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4年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77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8期(累计9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463481.26元、利息10468.74元,合计本息473950.00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塔伊尔江·麦麦提(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80623155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5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44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塔伊尔江·麦麦提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575520.13元、利息20500.41元、罚息887.78元,本息合计596908.3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江·艾尔肯、海迪且·库尼亚孜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江·艾尔肯(公民身份号码: 653222198004102370)、海迪且·库尼亚孜(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50113232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4年11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二手房1472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68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475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 6期(累计8期)未清偿贷款,现已经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贷款本金675774.68元、利息11937.80元,合计本息687712.48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艾尼瓦尔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艾尼瓦尔(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9304111534)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8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二手房]字[工]行[2023]年[172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46万元整,贷款期限30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14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7期(累计8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453019.17元、利息9292.29元,合计本息462311.46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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