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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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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
抵押人:上海霄松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李慎言(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朱安禹(台湾居民身份号码:A225564179)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08250701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082500007925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82500015261、BZX023082500015263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444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现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截至2025年8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利息18017388.89元(大写:壹仟捌佰零壹万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16017388.89元(大写:贰亿壹仟陆佰零壹万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
自2025年8月6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抵押合同(公司类)》《保证合同(个人类)》的约定。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51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
抵押人:上海麒浩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李慎言(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朱安禹(台湾居民身份号码:A225564179)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09250746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092500008071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92500015562、BZX023092500015561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443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现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截至2025年8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利息18025791.67元(大写:壹仟捌佰零贰万伍仟柒佰玖拾壹元陆角柒分),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16025791.67元(大写:贰亿壹仟陆佰零贰万伍仟柒佰玖拾壹元陆角柒分)。
自2025年8月6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抵押合同(公司类)》《保证合同(个人类)》的约定。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50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债务人:新疆升尚达贸易有限公司
抵押人:上海知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出质人(质押人):刘晓峰(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03204532)
出质人(质押人):杨世峰(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1227121X)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06150897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061500007573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ZYX023061500008352、ZYX023061500008353的《质押合同(个人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61500014611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我处应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14日,新疆升尚达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67000000元(大写:陆仟柒佰万元整),拖欠利息5629813.65元(大写:伍佰陆拾贰万玖仟捌佰壹拾叁元陆角伍分),罚息992051.61元(大写:玖拾玖万贰仟零伍拾壹元陆角壹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73,621,865.26元(大写:柒仟叁佰陆拾贰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贰角陆分)。
自2025年8月14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抵押合同(公司类)》《质押合同(个人类)》《保证合同(个人类)》的约定。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48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债务人:新疆星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人:上海韬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百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之杰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张峰(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1224381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JX02306160899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061600007581、DYX023061600007582、DYX023061600007583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61600014621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我处应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14日,新疆星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17700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万元整),拖欠利息14765962.54元(壹仟肆佰柒拾陆万伍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肆分),罚息2592835.61元(大写:贰佰伍拾玖万贰仟捌佰叁拾伍元陆角壹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94358798.15元(大写:壹亿玖仟肆佰叁拾伍万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壹角伍分)。
自2025年8月14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抵押合同(公司类)》《保证合同(个人类)》的约定。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47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中禹贸易有限公司
抵押人:郑丽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02134520)、袁进(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12226413)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0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1023077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DYX023102300008121的《抵押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034号]。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现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截至2025年8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1800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万元整),利息10774347.22元(大写:壹仟零柒拾柒万肆仟叁佰肆拾柒元贰角贰分),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28774347.22元(壹亿贰仟捌佰柒拾柒万肆仟叁佰肆拾柒元贰角贰分)。
自2025年8月6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抵押合同(个人类)》的约定。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49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梁燕(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307193324)、李洋(男,公民身份号码:131028198210042050)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8年7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002920519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0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9万元整,贷款期限300个月。债务人自2025年1月15日起,截至2025年7月17日已连续逾期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16576.18元、利息7993.73元、罚息221.04元,合计424790.9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207302627)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支行于2018年7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06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8.1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3月8日起,截至2025年7月7日已连续2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合同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3025.75元、利息29700.37元、罚息4619.51元,贷款本息合计357345.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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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会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6812310421)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0年1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L-LCB-01-2010-01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4174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5万元整,贷款期限216个月。债务人自2025年2月10日起,截至2025年7月3日已累计逾期5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3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87574.35元、利息5605.33元、罚息541.09元,合计593720.7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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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唐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8402100640)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21年1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11707620008199780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620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7.1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5年1月10日起,截至2025年7月17日已连续逾期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13900.04元、利息9956.83元、罚息285.72元,合计524142.5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1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红丹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何云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红丹、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何云、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88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398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9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2937.25元、利息人民币1646.03元、罚息人民币65.5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东、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310073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20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3592.64元、利息人民币2010.35元、罚息人民币62.7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9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红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红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64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1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7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8821.32元、利息人民币5318.01元、罚息人民币104.5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8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海、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3070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06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5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2970.73元、利息人民币2338.71元、罚息人民币39.9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守旺(公民身份号码:429003197412175411)
抵押人:万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707300244)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叁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50450号]。截至2025年8月17日,王守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壹分(小写:328881.61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陆拾元叁角叁分(小写:10860.33元)(其中正常息10453.03元、复利169.38元、罚息237.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柒佰肆拾壹元玖角肆分(小写:339741.94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王守旺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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