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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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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桦桥(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201272017)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14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2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6064.26元、利息及罚息6507.9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92572.2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00003032019)

  保证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7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50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3.9万元,期限为15年。债务人自2025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80169.26元、利息及罚息3889.2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84058.4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乃比江·合力力(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0010208203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58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5日至2055年2月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乃比江·合力力已逾期天数175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9月11日欠款本金429268.41元、利息7175.9元,合计436444.31元,2025年9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日孜宛古丽·赛麦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23200312291426)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6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69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14日至2054年6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日孜宛古丽·赛麦尔已逾期天数144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9月11日,欠款本金315488.21元、利息4450.91元,合计319939.12元,2025年9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宋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409284011)

  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9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4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5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89619.70元、利息及罚息12211.5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901831.2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魏育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91115021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小荣(女,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912182328)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9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2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55081.27元、利息及罚息11673.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66754.7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江·玉素云(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204203319)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61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6日至2054年9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吾斯曼江·玉素云已逾期天数144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9月11日,欠款本金792534.55元、利息12607.36元,合计805141.91元,2025年9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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