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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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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101061937)

  债务人、抵押人王龙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7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3462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3289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借款本金174382.32元、利息3554.85元(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人民币177937.17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玖佰叁拾柒元壹角柒分)。

  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6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杜芳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文武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5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杜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文武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110102312120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30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期限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49993.32元、利息人民币113058.96元、罚息人民币15047.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78099.75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7月2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7月23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16699697207、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米合热依·艾克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409163749)

  债务人、抵押人米合热依·艾克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1292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8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米合热依·艾克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抵押人米合热依·艾克力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75068.47元、利息人民币26864.3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01932.86元,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廖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670616054X)

  债务人、抵押人廖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8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306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99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廖红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元整,抵押人廖红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19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48356.52元、利息人民币7842.8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6199.39元,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71014051X)

  保证人:乌鲁木齐领地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明(原法定代表人:吕大伟)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110222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0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23095.8元、逾期利息8775.87元、逾期罚息147.63元,贷款本息合计532019.3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25年6月12日);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67号

  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龚建军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2月9日与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龚建军签订了编号为60042021100008的《个人授信合同》、编号为60002021900000021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60042021100008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37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00000元,期限1年。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98900元、利息人民币161223.66元、罚息人民币28833.01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1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16699697207、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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