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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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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买合皮扎木·吐尔逊:

  借款人、抵押人买合皮扎木·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9412210323)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4年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260166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3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54年2月28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逾期4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633983.04元、利息人民币8072.21元、罚息人民币4.7元、复息人民币26.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42086.31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 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帕提古·吾普尔:

  借款人、抵押人帕提古·吾普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7204111548)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4年4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760123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4月2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37年4月27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逾期7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74183.68元、利息人民币21824.36元、罚息人民币257.81元、复息人民币372.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96638.62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 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杨虹、新疆鑫拓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马致远:

  借款人杨虹(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6706041022)、抵押人新疆鑫拓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马致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200209130618)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41020300001的《个人贷款合同》、4860524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4410084的《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3月2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27年3月19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逾期9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利息人民币42630.42元、罚息人民币8910元、复息人民币1327.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52868.03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 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石大:

  借款人、抵押人石大(男,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8803040659)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4年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110022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49年1月31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逾期7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31557.18元、利息人民币17465.65元、罚息人民币215.58元、复息人民币246.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49484.54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 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希领:

  借款人、抵押人王希领(男,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410262017)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4年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460061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3月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50年3月4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逾期10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88432.86元、利息人民币30760.3元、罚息人民币442.58元、复息人民币745.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20380.9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 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胥剑飞:

  借款人、抵押人胥剑飞(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510152430)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1510163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9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52年2月14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逾期8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69236.5元、利息人民币50454.78元、罚息人民币97.84元、复息人民币976.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0765.44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 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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