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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41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斯力扎提·巴哈提汗
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斯力扎提·巴哈提汗、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019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97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1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64519.53元、利息人民币32359.6元、罚息人民币1573.45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8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41号
借款人(抵押人):曹婷婷
保证人:新疆博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4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婷婷、保证人新疆博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110057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117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02836.52元、利息人民币21536.96元、罚息人民币939.9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8号
借款人(抵押人):曾爱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曾爱斌、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210041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8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2年11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72852.8元、利息人民币17204.16元、罚息人民币354.1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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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9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刚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刚、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124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860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3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01484.78元、利息人民币99783.33元、罚息人民币10674.0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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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7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海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学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海军、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学花、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710039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70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2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2979.16元、利息人民币14045.61元、罚息人民币847.3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46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金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金进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610010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00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8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84521.78元、利息19706.65元、罚息544.8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43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玉萍
共同还款人:段珊珊、胡安·木合买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玉萍、共同还款人段珊珊、胡安·木合买提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5100450130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99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872.07元、利息4208.46元、罚息406.3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7号
借款人(抵押人):仇良良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仇良良、保证人新疆王家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610031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05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7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11134.27元、利息21244.22元、罚息519.0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11280816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222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897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6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逾期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7394.16元、逾期利息2284.34元、逾期罚息277.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9955.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05113037
担保人:阜康市昌盛纸业有限公司
担保人:张文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6711250035
借款人、抵押人李勇、担保人阜康市昌盛纸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文强与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世借字2014第03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世质字【2014】第101号的《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权利质押(股权)典当合同》及与担保人张文强(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6711250035)签订《担保书》、阜康市昌盛纸业有限公司签订《担保书》。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借款金额300万元整,期限4个月,抵押人李勇自愿用本人在阜康市昌盛纸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质押给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并在阜康市工商局登记备案,提供抵押担保。以上借款合同、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权利质押(股权)典当合同、担保书及借据经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36547号],借款人、担保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李勇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李勇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第四条内容,为保障其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李勇、担保人阜康市昌盛纸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文强承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李勇、担保人阜康市昌盛纸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文强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据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称,借款人、抵押人李勇截至2023年4月7日已归还本金人民币605000元,剩余本金人民币2395000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欠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95000元、利息747876元,共计314287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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