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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8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外力(公民身份号码: 65322619891226221X)
抵押人:吐送古丽·买买提明(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203150543)
我行于2023年11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外力,抵押人吐送古丽·买买提明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11593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53年12 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3月5日出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外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 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外力,抵押人吐送古丽·买买提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1159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涛,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704241812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丽敏,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08279260
你们于2018年10月2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新民路]支行[2018]年[192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09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李涛,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丽敏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420000元,借款期限25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5月20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2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37期(累计39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91787.89元、利息69533.48元,合计461321.37元,以及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牙森(公民身份号码: 652927197304011715)
抵押人:月热古丽·托合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704201665)
我行于2021年3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牙森,抵押人月热古丽·托合提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969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21日 起至2036年3月20日止,贷款金额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4月6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牙森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牙森,抵押人月热古丽·托合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1969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白红军(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206153210)
借款人、抵押人:马丽萍(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30422342X)
我行于2012年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白红军、马丽萍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0671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2月 9 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2月9日出具(2012)新证经字第39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 抵押人白红军、马丽萍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白红军、马丽萍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067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付宇翔(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410130513)
我行于2018年11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付宇翔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4091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9日起至2048年11月8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柒仟元整(407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付宇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付宇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409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黄文彬(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09092793)
抵押人:张玲英(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02252803)
保证人: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8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文彬,抵押人张玲英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792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7923-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起至2049年9月25日止,贷款金额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黄文彬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黄文彬,抵押人张玲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792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7923-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俊良(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9204160315)
我行于2019年7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俊良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495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11日起至2044年9月10日止,贷款金额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俊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 抵押人李俊良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495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瑞法提·托乎提(公民身份号码: 650102198804134035)
借款人、抵押人:麦力亚木·喀伊提(公民身份号码: 650102194910154066)
保证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6年6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瑞法提·托乎提、麦力亚木·喀伊提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2682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 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贷款金额肆佰壹拾柒万元整(417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2016)新证经字第13700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瑞法提·托乎提、麦力亚木·喀伊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瑞法提·托乎提、麦力亚木·喀伊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268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诗桂(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7105040568)
抵押人:裴正春(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6703210534)
我行于2014年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诗桂,抵押人裴正春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0441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起至2034年2月6日止,贷款金额贰佰伍拾伍万元整(255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2月7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82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诗桂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诗桂,抵押人裴正春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044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祖力皮亚·卡马力(公民身份号码: 650103198006263226)
抵押人:开赛尔·艾达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602161X)
我行于2014年1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祖力皮亚·卡马力,抵押人开赛尔·艾达尔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0238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起至2034年1月16日止,贷款金额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2014)新证经字第83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祖力皮亚·卡马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祖力皮亚·卡马力,抵押人开赛尔·艾达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0238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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