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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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曹云瑞(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660609423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段亚红(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6603224228)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1372012536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811372012278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811372012278-1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183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5年4月1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壹角(小写:113625.10元);利息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肆元伍角玖分(小写:5764.59元),罚息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叁元叁角壹分(小写:1043.31元),复利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小写:258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零陆佰玖拾壹元(小写:120691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5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工作人员杨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里亚尔·热合曼

  保证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泽永)

  你们于2022年4月29日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人民路]支行[2022]年[38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7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艾里亚尔·热合曼于2022年5月1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借款83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2年5月12日至2032年5月12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3月5日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791919.77元,利息58334.80元,合计850254.57元,及自2025年3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叶尔扎提·阿德列提

  你于2021年1月29日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人民路]支行[2021]年[12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7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叶尔扎提·阿德列提于2021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借款3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51年2月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3月5日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48828.82元,利息21787.31元,合计370616.13元,及自2025年3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刚

  共同借款人:王菊梅

  你们于2020年3月12日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人民路]支行[2020]年[12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60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刚、共同借款人王菊梅于2020年3月1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借款71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3月19日至2045年3月19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3月5日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648065.27元,利息10152.27元,合计658217.54元,及自2025年3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韩莹莹

  共同借款人:梁龙

  你们于2021年4月23日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人民路]支行[2021]年[43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008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韩莹莹、共同借款人梁龙于2021年5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借款2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至2046年5月24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3月6日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42387.40元,利息7080.41元,合计249467.81元,及自2025年3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热依拉·依德力斯、依沙克江·买买提

  借款人(抵押人)热依拉·依德力斯(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03114222)、依沙克江·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523137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人民路个人网贷通贷030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贷款金额25万元,贷款期限自2021年10月 25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344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3月27日,贷款已经1期/累计 7期未清偿,其中贷款本金219374.92元,利息11991.85元,合计本息231366.77元。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231366.7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公证员助理陈善弋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晏海荣

  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730000元,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4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3月5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1期且累计4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1456468.78元,利息125273.63元,本息合计1581742.4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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