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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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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阿巴拜克力,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2198903212471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14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3)第(RL20230707018892)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证经字第1711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力·阿巴拜克力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0971.66元,利息11918.93元,罚息721.13元,复利292.91元,本息合计383904.6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晶晶,女,2001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02200111083043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2)第(RL20220714003062)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证经字第1744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马晶晶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10811.24元,利息15405.89元,罚息63.20元,复利113.20元,本息合计626393.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关小明,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7502190714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编号为平银(乌鲁木齐分行)房贷字(2021)第(RL20210531004393)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1792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关小明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85920.14元,利息7551.34元,罚息170.80元,复利101.37元,本息合计393743.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郭骐菘(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311034514)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丁佳敏(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502094528)

  连带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市鸿瑞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6576号1栋1至2层,-1层;2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88EPK17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WLMQ04P10120200130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89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4年2月2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4年2月29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4年3月19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

  1.本金人民币陆拾壹万贰仟零捌元零壹分(¥612008.01);

  2.利息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玖元肆角肆分(¥6389.44)(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3月19日),罚息人民币陆元壹角(¥6.10),欠息复利人民币壹拾贰元零伍分(¥12.05)。2024年3月1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胡春娥,女,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60103854X

  李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102028910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08P10120170126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38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62.2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至2047年5月2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4年1月起,截至2024年9月11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9月1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55327.96元、到期利息人民币9628.89元、罚息人民币64.32元、欠息复利人民币104.52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65125.6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9月12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李浩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501171913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于2020年1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15P10120200161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15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28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41年1月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3年12月20日起,截至2024年8月18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8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54114.10元、到期利息人民币7134.12元、罚息人民币126.43元、欠息复利人民币133.82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5108.4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8月1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健帏、李霖薇、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马健帏(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112081615)、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霖薇(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805130329)、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1]年[46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16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51年3月19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期、累计违约18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17800.87元,利息人民币1658.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9459.80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联系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鲁保国,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503031479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3年7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07P10120130295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342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29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3年8月23日至2033年8月2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3年10月20日起,截至2024年7月11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7月1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77695.92元、到期利息人民币610.60元、罚息人民币42.88元、欠息复利人民币0.11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8349.5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12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胡长征、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胡长征(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701224212)、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34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5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12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52年3月2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期、累计违约2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8008.04元,利息人民币1486.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9494.5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联系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谷雪、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谷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8601051026)、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3年2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3]年[116]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6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2月6日至2053年2月6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累计违约18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0326.8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联系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 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合买·阿不拉、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阿不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8709290010)、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43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10491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64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52年4月15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期、累计违约31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6873.03元,利息人民币1640.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8513.9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联系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侯阳阳、罗雪梅、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侯阳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931223061X)、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罗雪梅(女,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00225140X)、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邱江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2]年[41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10364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53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3日至2052年4月13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期、累计违约14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2550.46元,利息人民币1732.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4283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联系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海、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李海(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408062512)、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1]年[85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6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至2051年5月17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期、累计违约30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3819.58元,利息人民币1634.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5451.3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联系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 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虎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马虎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11218259X)、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勇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217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04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11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28日至2050年11月2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累计违约23期。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9149.8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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