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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心刚
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8年1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心刚、保证人乌鲁木齐国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A:[一手]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8]年[91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2075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81000元,期限36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39686.77元、利息人民币49396.27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8号
借款人(抵押人):欧阳文锋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俞兆霞
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9年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欧阳文锋、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俞兆霞、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A:[一手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9]年[06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072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9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26334.16元、利息人民币58395.77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瑶瑶、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瑶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801110229)、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纪奎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刘琦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了A:[一手]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232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证经字第30390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7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50年12月17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3期、累计违约18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18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18007.46元、利息人民币94095.9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12103.43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9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冶幸福
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8年7月13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冶幸福、保证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A:[一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8]年[58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33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22000元,期限3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12日分别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17440.21元、利息人民币158930.2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2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琪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琪、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005201610017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947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5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8558.32元、利息人民币10146.24元、罚息人民币479.48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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