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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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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张新福(曾用名:张新光):

  债务人、抵押人张新福(曾用名:张新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2214710)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052000019046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92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新福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至2025年2月18日,贷款累计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07076.38元,利息6917.93元,共计欠款313994.31元,以及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黄成军(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608032517),通讯地址: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东路三区村一队相乡四巷6号

  债务人、抵押人:闫荣好(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205186822),通讯地址: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东路三区村一队相乡四巷6号

  债务人、抵押人黄成军、闫荣好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0年6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字第2548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70414.53元,利息460.83元,罚息15.18元,合计70890.54元(大写:柒万零捌佰玖拾元伍角肆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伍姣(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810181025),通讯地址:乌市百万庄康平四巷126号1-2号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一思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伍姣及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思集团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5082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19108.34元,利息2065.70元,罚息18.75元,合计221192.79元(大写:贰拾贰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柒角玖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军(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512030815)

  保证人:新疆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8月5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军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66003.16元、利息2911.31 元、罚息6.74元、复利7.77元,本息合计468928.9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郑璐璐(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110221549)

  保证人:新疆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3月18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6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郑璐璐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52703.95元、利息50973.82 元、罚息891.93元、复利2249.41元,本息合计1006819.1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帕提古力·努尔拉(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005180427)

  保证人:新疆阳光康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4月10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38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帕提古力·努尔拉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41103.11元、利息10219.93 元、罚息84.37元、复利121.46元,本息合计 551528.8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窦玉梅(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112211425)

  保证人:新疆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月30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9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窦玉梅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96083.60元、利息6260.61元、罚息56.81元、复利46.22元,本息合计502447.2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建军(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703194415)

  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月8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8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陈建军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3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574.02元、利息22988.12元、罚息348.35元、复利776.83元,本息合计524687.3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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