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长安人为何爱租房?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5
A+ | a在唐代长安城,房产租赁市场异常火爆,上到高官下到百姓都十分推崇。汴州开封人郑权,唐德宗时考中进士科,唐穆宗时升任工部尚书,相当于今天的住建部部长。可就这样一位权势赫赫的朝廷高官,“家属百人,无数亩之宅,僦屋以居”,就是说郑权一家老小百十来口,居然在京城长安没有自己的住房,也成了租房客。
大名鼎鼎的文豪韩愈听说后,很是慨叹:“可谓贵而能贫,为仁者不富之效也。”“住建部部长”这样的高官都在租房子住,足可见长安房产租赁业有多发达。
“驻京办”也要租房
在长安城里,为啥会出现高官都要租房住的现象呢?因为长安是国际化大都市,尤其是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汇聚了大量人口,最多时人口接近百万人。这就造成了长安城的土地和住房日趋紧张,再加上住宅分配不均,部分特权阶级占有大面积豪宅,造成建房空间被挤压,所以长安的房屋租赁业才那么发达。
在长安城中,几乎是全民租房,官僚、商人、士子、普通民众,甚至胡人也加入租房行列。在官僚阶层,地方官到京城租房的也很普遍,各地的都督、刺史、节度使为及时了解朝廷动向,也为上供、述职的方便,往往在京师设立进奏院,也就相当于今天的驻京办,大多也都是租房。据《唐会要》卷二十四《诸侯入朝》载,贞观十五年(641年)正月,太宗对侍臣说:“顷闻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师,皆赁房与商人杂居。既复礼不足,必是人多怨叹。”这个记载说明,各地官员在京城租房子设立“驻京办”的事情,引起了皇上的注意,为此,朝廷专门修建三百多间官舍以供其使用居住。
地方官调选到京同样也要租房。唐朝的铨选制度规定地方官任期结束后要到长安参加调选,这些地方官要携带家眷来到京城等待铨选调任。他们大都在京城没有房产,铨选期间自然要赁房暂居。史料中记载了不少地方官员来到京城租房子住的史实:官员程颜调选入长安“税居新昌里”,余干县尉王立调选“佣居大宁里”,李僖伯“元和初调选时,上都兴道里假居”,这里所说的税居、佣居、假居都是指的租房。
白居易“京漂”二十年
大书法家柳公权的哥哥柳公绰,曾官至兵部尚书,生活简朴,为人厚道,他也不轻易给家族购置房子。据《唐语林》载,柳公绰同族的后生柳应规担任水部员外郎,请求柳公绰替他在京城造一处住宅,柳公绰没有同意,回答说:“柳应规以儒素进身,始入省,便造新宅,殊不若且税居之为善也”,他认为刚刚进入官府,就打造新宅,为官太张扬,还不如暂且租房子居住为好。
大唐经历安史之乱后,长安被战火破坏严重,官员在京师供职而无第宅的情况就更多了。在《旧唐书·宪宗纪》中记载:“内侍省见管高品官白身,都四千六百一十八人,除官员一千六百九十六人外,其余单贫,无居室居止,宜每人加衣粮半分。”这个统计说明,大约有六成的京官没有自己的房产,靠租房子生活。其中任左拾遗的著名诗人白居易在京城的租房经历十分典型,他曾写下《卜居》一诗,以抒其情怀:“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長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白居易以诗人的亲身经历和感触,刻画出京官们租房生活的辛酸历程,活脱脱的“京漂”生活写照。
商人和士子也是租房大户
在租房大军中,商人最为活跃。商人租赁分为经营性和居住性两种。据《太平广记》载:“先是西市秤行之南,有十余亩下坳潛汙之地……乂酬钱三万……遂经度,造店二十间,当其要道,日收利数千。”这里记载的是一个叫窦乂的商人买了一块小洼地,围着它做生意做火了,又造了二十间店面出租,因为在繁华市区,每日租金就是几千钱。除了租商铺做生意以外,很多商人为了便于经商也会租房子居住。
每年参加科考的大批举子从全国各地来到京城长安,他们也是租房大军的重要成员。《太平广记·薛保逊》载:“太和中,贡士不下千余人。”韩愈在贞元十九年(803年)《论今年权停举选状》中称:“今京师之人,不啻百万。都计举者不过五七千人,并其童仆畜马,不当京师百分之一。”由此可以判断,当时长安城中应试的举子包括其随从,大致在五千人左右。为了有把握参加科考中榜,他们往往提前来到京城,所以不得不租房居住,条件好的甚至赁一套独立的小院,以安心学习。
长安的租房市场管理
长安有这么多的租客,朝廷很清楚,所以常常会提供房源来满足租客需求。唐朝建立后,接收了隋朝大量的国有房产和无主房产,再加上没收的罪臣房产,从而掌握了大量的房产资源。对这些房产,他们除拿出部分作为政府办公场所外,剩余部分用于出租,以增加政府收入。再就是一些收入高的京官,往往拥有数处住宅,这些平日里空闲的院落,他们也会对外出租。此外,长安有大量寺院,僧众也会出租多余的空院。
随着长安房屋租赁业的发展,朝廷对租房市场的管理也随之跟进。长安的房屋租赁市场起初是自发形成,管理也没有跟上,后来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朝廷才开始干预,在价格控制和违规扩建上都有了明确的管理机制。为了维护房屋租赁价格秩序,朝廷颁布了《禁赁店干利诏》:“南北街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文。”即朝廷使用行政手段稳定租房价格,使市场上的房产交易得以有序进行。
另外,因为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自然引发了一些人扩建房屋求利,就如同今日城中村不断加盖的现象一样。如此一来,会引发很多安全隐患。对此,唐各级政府出手严惩违规扩建行为,使政府实现了对房产源头的有效控制。唐代宗时出台行政法规:“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毀拆”。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便于解决房屋租赁中的纠纷,唐代还专门设立了负责房屋租赁的牙人,据《太平广记》卷二三一《陈仲躬》载:“明旦,忽有牙人叩户,兼领宅主来谒仲躬,便请移居,并夫役并足。未到斋时,前至立德坊一宅中。其大小价数,一如清化者。其牙人云:‘价值契本,一无遗缺。’并交割讫。”牙人又称牙保,在房屋租赁活动中主要担任中介和监察角色。具体办理房屋租赁中的事项,尤其是保证税收的足额上缴,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欺诈行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这些措施的推出,确保了唐代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与发展。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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