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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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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赵争光(公民身份号码: 412728198803096835)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7152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经签发执行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560号],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赵争光尚欠借款本金贰拾陆万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叁角贰分(小写:265993.32元)、利息捌仟贰佰玖拾肆元陆角叁分(小写:8294.63元),本息合计贰拾柒万肆仟贰佰捌拾柒元玖角伍分(小写:274287.95元)。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 赵娟(公民身份号码: 510921198908291328)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5296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经签发执行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040号],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赵娟尚欠借款本金:贰拾捌万伍仟柒佰零玖元伍角柒分(小写:285709.57元)、利息:壹万肆仟零捌拾伍元玖角(小写:14085.9元),本息合计:贰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299795.47)。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蒙娜(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00320206X)

  抵押人:裴金歌(公民身份号码: 41022219880306201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040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经签发执行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047号],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张蒙娜尚欠借款本金:贰拾伍万零柒佰玖拾伍元(小写:250795)、利息:玖仟伍佰零贰元伍角肆分(小写:9502.54元),本息合计:贰拾陆万零贰佰玖拾柒元伍角肆分(小写:260297.54元)。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郑明江(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6809134616)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5302]。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经签发执行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082号],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4年2月21日,借款人郑明江尚欠借款本金:壹拾叁万玖仟零贰拾肆元玖角壹分(小写:139024.91元)、利息叁仟玖佰零陆元壹角肆分(小写:3906.14元),本息合计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叁拾壹元零伍分(小写:142931.0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宋新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306090824)、庄晓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7703281918)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于 2016年10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E-2016-001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35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75000元整,贷款期限为 2016年10月24日至2046年10月24日。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1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85688.30元、利息37008.96元、罚息2688.17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825385.4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吴刚(男,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201062112)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于 2014年9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267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9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34年9月19日。自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15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74412.9元、利息32238.14元、罚息3592.97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10244.0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余志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601071333)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 2012年3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Y0120120016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1249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61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2年3月6日至2042年3月6日。自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71667.52元、利息12804.88元、罚息602.84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385075.2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任儒贝(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02076746)

  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1730220004961836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3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46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至2050年1月20日。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4月8日,债务人已连续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4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20939.61元、利息10701.77元、罚息573.37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432214.7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4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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