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李绪龙(男,652325198802180019):
你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12240000000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绪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0元(柒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68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237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4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4年5月14日,借款人尚欠逾期本金30652.34元(叁万零陆佰伍拾贰元叁角肆分),逾期利息17085.19元(壹万柒仟零捌拾伍元壹角玖分),罚息776.07元(柒佰柒拾陆元零柒分),复利442.5元(肆佰肆拾贰元伍角),正常本金508788.52元(伍拾万零捌仟柒佰捌拾捌元伍角贰分),计提利息1624.73元(壹仟陆佰贰拾肆元柒角叁分),合计本金539440.86元(伍拾叁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捌角陆分)、利息19928.49元(壹万玖仟玖佰贰拾捌元肆角玖分),本息合计欠款559369.35元(伍拾伍万玖仟叁佰陆拾玖元叁角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肖怀(男,652322198603244519):
你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于2019年1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901230000102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肖怀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207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4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4年5月14日,借款人尚欠逾期本金18877.85元(壹万捌仟捌佰柒拾柒元捌角伍分),逾期利息5853.92元(伍仟捌佰伍拾叁元玖角贰分),罚息431.05元(肆佰叁拾壹元零伍分),复利144.02元(壹佰肆拾肆元零贰分),正常本金180883.05元(壹拾捌万零捌佰捌拾叁元零伍分),计提利息606.56元(陆佰零陆元伍角陆分),合计本金199760.9元(壹拾玖万玖仟柒佰陆拾元玖角)、利息7035.55元(柒仟零叁拾伍元伍角伍分),本息合计欠款206796.45元(贰拾万零陆仟柒佰玖拾陆元肆角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刘世理(男,410121197510074313):
你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121400000041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1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刘世理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6000元(贰拾伍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37年11月27日止,由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15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4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4年5月14日,借款人尚欠逾期本金3623.79元(叁仟陆佰贰拾叁元柒角玖分),逾期利息2912.97元(贰仟玖佰壹拾贰元玖角柒分),罚息32.24元(叁拾贰元贰角肆分),复利28.16元(贰拾捌元壹角陆分),正常本金209087.64元(贰拾万零玖仟零捌拾柒元陆角肆分),计提利息633.54元(陆佰叁拾叁元伍角肆分),合计本金212711.43元(贰拾壹万贰仟柒佰壹拾壹元肆角叁分)、利息3606.91元(叁仟陆佰零陆元玖角壹分),本息合计欠款216318.34元(贰拾壹万陆仟叁佰壹拾捌元叁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69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26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69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9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7786.87元,逾期利息10245.62元,罚息458.98元,贷款本息合计308491.47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贵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2190812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婉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415102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68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128号;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19100668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3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2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85305.19元,逾期利息71778.02元,罚息7563.04元,贷款本息合计764646.25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7日
(下转7版)
标签:
最新更新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吉尔吉斯斯坦总理阿·扎帕罗夫
- 热烈祝贺第八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开幕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塔吉克斯坦第一副总理霍利克佐达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哈萨克斯坦副总理茹曼加林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理阿里波夫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