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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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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4号

  借款人(抵押人):屈娟娟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丁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屈娟娟、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丁阳签订了编号60072017101327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44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67516.9元,利息人民币75969.59元、罚息人民币6693.57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7号

  借款人(抵押人):图尔迪·伊萨米丁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罕佐日古丽·伊力亚尔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图尔迪·伊萨米丁、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罕佐日古丽·伊力亚尔、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710091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379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7933.8元,利息人民币3760.32元、罚息人民币126.39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52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国庆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智召莲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国庆、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智召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135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60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7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0561.82元,利息人民币3389.78元、罚息人民币490.87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6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谦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谦、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1201910032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585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29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2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83770.09元,利息人民币10678.89元、罚息人民币214.6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8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水根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戴卫芳

  保证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水根、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戴卫芳、保证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3201510001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79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10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用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01173.15元;利息人民币61752.78元、罚息人民币8003.7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8号

  借款人(抵押人):刑明威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何赛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刑明威、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何赛飞、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407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636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582.86元、利息人民币1140.13元、罚息人民币46.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2号

  借款人(抵押人):叶婷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文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文龙签订了编号601020171009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24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6764.69元、利息人民币34751.75元、罚息人民币3569.0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3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1号

  借款人(抵押人):殷素兰

  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0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殷素兰、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8201810035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06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8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45606.51元、利息人民币206687.08元、罚息人民币11198.9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3月1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4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艳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曹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曹坤、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3201810028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26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9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7781.59元、利息人民币14412.45元、罚息人民币428.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6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亏敏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正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亏敏、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正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31005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29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7409.65元、利息人民币5089.39元、罚息人民币150.2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周成章,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907133034

  共同还款人:马保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2012548,系周成章配偶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与借款人周成章、共同还款人马保丽签订了33012022181602的《个人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30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2日,借款人周成章尚欠借款本金188897.02元,逾期利息9641.05元,和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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