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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丁亮(男,650121198307181315)、金晓燕(女,650105198507091322)、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编号6502012018002335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3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丁亮,抵押人金晓燕,保证人新疆锦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0.00元(柒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48年4月2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2023年9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逾期119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77620.38元(陆拾柒万柒仟陆佰贰拾元叁角捌分)、利息14955.87元(壹万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捌角柒分),本息合计692576.25元(陆拾玖万贰仟伍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镜翔(男,650102198903146533)、苏娜(女,64222319890210414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编号6502012016003058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16)新证经字第154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马镜翔,抵押人苏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7000.00元(陆拾伍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8月9起至2046年8月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3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已逾期19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69124.36元(伍拾陆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叁角陆分)、利息12223.65元(壹万贰仟贰佰贰拾叁元陆角伍分),本息合计581348.01元(伍拾捌万壹仟叁佰肆拾捌元零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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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买提江·肉苏里(男,65292719780908101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编号6502012016003058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买提江·肉苏里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4个月,自2021年3月3起至2038年3月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3年4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7日,已逾期26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5847.81元(叁拾陆万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捌角壹分)、利息13438.34元(壹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叁角肆分),本息合计379286.15元(叁拾柒万玖仟贰佰捌拾陆元壹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女,654301199203060029)、玛拉别克·阿别恩(男,65430119900213151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3月20日签订编号6502012021002659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3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抵押人玛拉别克·阿别恩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9000.00元(陆拾壹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64个月,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43年4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3年4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逾期254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6765.15元(伍拾捌万陆仟柒佰陆拾伍元壹角伍分)、利息21081.63元(贰万壹仟零捌拾壹元陆角叁分),本息合计607846.78元(陆拾万零柒仟捌佰肆拾陆元柒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力孜·库万(男,652923197205021111)、阿斯古·乌甫尔(女,652923197808021129):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编号650201201700465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38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布力孜·库万,抵押人阿斯古·乌甫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4000.00元(肆拾叁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5年,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1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3年5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逾期218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02615.12元(叁拾万贰仟陆佰壹拾伍元壹角贰分)、利息9306.35元(玖仟叁佰零陆元叁角伍分),本息合计311921.47元(叁拾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壹元肆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祁曼丽(女,342222198212242446)、陈刚(男,65232319790930271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编号6502012017006481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18)新证经字第73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祁曼丽,抵押人陈刚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5000.00元(叁拾陆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7年12月8起至2037年12月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3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已逾期13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94047.59元(贰拾玖万肆仟零肆拾柒元伍角玖分)、利息4913.43元(肆仟玖佰壹拾叁元肆角叁分),本息合计298961.02元(贰拾玖万捌仟玖佰陆拾壹元零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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