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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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许柯,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207090011

  借款人、抵押人:张雅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42662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15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7年6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许柯、张雅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5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443337.76元、利息25879.47元,合计人民币469217.23元(大写:肆拾陆万玖仟贰佰壹拾柒元贰角叁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玉环,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327472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9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玖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玉环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1673988.57元、利息121870.26元,合计人民币1795858.83元(大写:壹佰柒拾玖万伍仟捌佰伍拾捌元捌角叁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松林,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8106252166

  借款人、抵押人:吕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80901001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214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156个月,自2017年4月13日至2030年4月1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松林、吕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348307.83元、利息21678.62元,合计人民币369986.45元(大写:叁拾陆万玖仟玖佰捌拾陆元肆角伍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蔡海涛,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760721123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00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6月4日至2028年6月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蔡海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310255.88元、利息25731.45元,合计人民币335987.33元(大写:叁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叁角叁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闫新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2224111

  借款人、抵押人:王文玲,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750131252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68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闫新军、王文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399398.24元、利息18771.31元,合计人民币418169.55元(大写:肆拾壹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元伍角伍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闫新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2224111

  借款人、抵押人:王文玲,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750131252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17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闫新军、王文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573979.4元、利息13170.27元,合计人民币587149.67元(大写:伍拾捌万柒仟壹佰肆拾玖元陆角柒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薛益忠,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7803050530

  借款人、抵押人:林福珍,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791105054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902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1月4日至2035年11月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薛益忠、林福珍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8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217014.82元、利息17270.87元,合计人民币234285.69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陆角玖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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