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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1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宗英(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00701051X)
债务人、抵押人杨宗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7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5627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62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宗英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2月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2月2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45893.40元,利息人民币13240.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9134.1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801080316)
债务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6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23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0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依尔帕尼江·木明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3月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72198.55元,利息人民币4277.8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6476.4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张诚,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111281019
借款人(保证人):张志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4171016
借款人(保证人):李自云,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10311019
借款人(保证人):张涛,公民身份号码:650109199811152118
保证人:李艳,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8207141920
保证人:苏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6021044
保证人:马岩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2011016
保证人:马勒,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211251429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1年8月13日与张诚、张志明、李自云、张涛、李艳、苏艳、马岩军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2937、2935、2938、29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10月10日,张诚尚欠贷款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6673.07元;张志明尚欠贷款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6808.49元;张涛尚欠贷款人本金28,913.29元,利息5518.77元;李自云尚欠贷款人本金38,000.00元,利息6662.5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韩冬,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510281011
借款人(保证人):韩世全,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8071072
借款人(保证人):韩世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912091019
借款人(保证人):马志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609051034
借款人(保证人):马旭,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110291012
保证人:马晓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09071768
保证人:关翠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210102X
保证人:韩丽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06251022
保证人:马红燕,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7181526
保证人:马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112273016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0年6月16日与韩冬、韩世全、韩世军、马志强、马旭、马晓娟、关翠花、韩丽娟、马红燕、马哲签订了《个人联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688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韩冬尚欠贷款人本金80,000.00元,利息14415.52元;马旭尚欠贷款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9750.53元;韩世全尚欠贷款人本金80,000.00元,利息20476.87元;韩世军尚欠贷款人本金79,999.98元,利息16424.89元;马志强尚欠贷款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7220.3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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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米金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6061017
借款人(保证人):顾怀忠,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6181035
借款人(保证人):顾杨,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312121011
借款人(保证人):马亮,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7271010
借款人(保证人):李瑞,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11221034
保证人:马红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03011040
保证人:杨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00313256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与米金新、顾怀忠、顾杨、马亮、马红玲、李瑞、杨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2140、2141、2142、214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10月10日,米金新尚欠贷款人本金45,000.00元,利息8723.40元;顾怀忠尚欠贷款人本金44,898.88元,利息6612.71元;顾杨尚欠贷款人本金44,999.40元,利息9304.75元;马亮尚欠贷款人本金42,000.00元,利息7180.92元,李瑞尚欠贷款人本金45,000.00元,利息9870.7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沈瀚林,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5101017
保证人:牛翠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2041043
保证人:马文刚,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12202515
保证人:马蕾,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07101029
保证人:李文林,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10707101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1年5月20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1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沈瀚林尚欠贷款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4433.8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张志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201311010
借款人(保证人):马春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705112225
借款人(保证人):马益民,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1111014
借款人(保证人):张燕红,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806103841
借款人(保证人):陈春刚,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05101014
借款人(保证人):闵秀华,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902282181
借款人(保证人):于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04271030
借款人(保证人):马月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406201012
借款人(保证人):张晓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12121028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1年4月13日与上述张志华、马春玲、于杰、阿热艾·赛依尔、马益民、张燕红、陈春刚、闵秀花、马月超、张晓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5349、5350、53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张志华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元,借款人于杰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元,借款人陈春刚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张志华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11241.18元,陈春刚尚欠贷款本金6066.98元,利息1105.30元,于杰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9048.0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上述人员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赵生林,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10031019
借款人(保证人):孙刚,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07061013
借款人(保证人):马宾,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7041014
保证人:张岁,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2021048
保证人:海红彦,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205013028
保证人:赵燕,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706041022
保证人:马雄仁,公民身份号码:640422199607014135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1年7月29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475、2473、247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10月10日,赵生林尚欠贷款人本金29740.77元,利息3082.54元,孙刚尚欠贷款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6811.54元,马宾尚欠贷款人本金29000.00元,利息5970.0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保证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伊敏·伊德日斯,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202231055
借款人(保证人):阿不拉江·艾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102081031
借款人(保证人):阿斯牙·买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70515112X
保证人:孜力皮彦·吐孙,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103101424
保证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9011251224
保证人:艾沙·哈斯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1262357
保证人:穆太力普·伊德日斯,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11081014
保证人:迪力努尔·阿力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9212626
保证人:张彦福,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7061032
保证人:马翠红,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09041024
保证人:王宗胜,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3171032
保证人:陈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902061027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1年8月3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2532、2531、25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伊敏·伊德日斯尚欠贷款人本金24099.98元,利息4726.34元,阿不拉江·艾江尚欠贷款人本金20000.00元,利息2480.40元,阿斯牙·买明尚欠贷款人本金20000.00元,利息2137.0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保证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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