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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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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011060429)

  抵押人:牙森·麦合木提(男,公民身份号码: 653125198601060416)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抵押人牙森·麦合木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5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4016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0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阿米乃木·麦合木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2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2月1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42276.5元,利息人民币18034.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60311.1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邓建玮(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509166451)

  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邓建玮及保证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4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549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54986-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30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邓建玮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万零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71958.11元,利息人民币12353.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84311.3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建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140016)

  抵押人:李倩(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703061923)

  债务人、抵押人郭建江,抵押人李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509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4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郭建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贰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48818.68元,利息人民币10794.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59613.6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8005061311)

  债务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7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203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2038-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41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迪力·耐斯尔丁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0023.52元,利息人民币1988.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2011.8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波拉提·卡玛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606053294)

  债务人、抵押人波拉提·卡玛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4495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67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波拉提·卡玛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2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2月2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11888.46元,利息人民币12250.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4139.2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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