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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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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于青山(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904216414)

  抵押人:欧春艳(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12205829)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27058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4年1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零捌分(小写:63835.08元)、利息人民币柒佰壹拾贰元肆角贰分(小写:712.4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小写:64547.50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81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黄亮(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7103017)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肆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9765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柒拾柒万壹仟伍佰玖拾元伍角贰分(小写:771590.52元)、利息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伍拾叁元陆角伍分(小写:23853.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壹角柒分(小写:795444.17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5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磊(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202160019)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叁万壹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5991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肆角柒分(小写:514786.4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叁拾肆元柒角(小写:15534.7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叁万零叁佰贰拾壹元壹角柒分(小写:530321.17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86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燕(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503070822)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壹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79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贰角捌分(小写:274859.28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零柒拾肆元伍角叁分(小写:18074.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玖佰叁拾叁元捌角壹分(小写:292933.81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6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轲(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107146510)

  借款人、抵押人马轲的委托代理人邓恩俐(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918006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C类)》《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的委托代理人邓恩俐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9)新乌证内字第39342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肆佰玖拾陆元捌角贰分(小写:151496.82元)、利息人民币叁仟伍佰叁拾玖元陆角伍分(小写:3539.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零叁拾陆元肆角柒分(小写:155036.47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9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聂增能(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209281414)

  保证人:聂彪(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0301419)

  保证人:苏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10291422)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6854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玖角玖分(小写:193192.99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叁拾玖元贰角贰分(小写:18039.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贰角壹分(小写:211232.21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7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钱亚杰(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204076639)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6136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贰万零贰佰陆拾陆元玖角(小写:320266.9元)、利息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壹元壹角柒分(小写:6251.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伍佰壹拾捌元柒分(小写:326518.07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00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茹克亚·吐尔逊(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8112667)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5251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叁佰玖拾壹元贰角捌分(小写:447391.28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壹拾肆元捌角叁分(小写:16914.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叁佰零陆元壹角壹分(小写:464306.11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87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唐爱国(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04152679 )

  抵押人:祝小英(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12232665)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9662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柒角伍分(小写:464425.75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柒拾壹元肆角玖分(小写:14971.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柒万玖仟叁佰玖拾柒元贰角肆分(小写:479397.24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80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唐铁华 (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507260718)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907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陆万叁仟玖佰贰拾柒元壹角壹分(小写:463927.11元)、利息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肆拾壹元玖角玖分(小写:31441.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叁佰陆拾玖元壹角(小写:495369.10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03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建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60311027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52011000506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297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建斌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9万元(肆拾肆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9月7日至2031年9月6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8日,已逾期26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4567.12元(壹拾玖万肆仟伍佰陆拾柒元壹角贰分)、利息7403.64元(柒仟肆佰零叁元陆角肆分),本息合计201970.76元(贰拾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柒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黎明(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711273613)

  抵押人:高琴(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5234025)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9747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肆分(小写:552152.54元)、利息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叁元壹角伍分(小写:8653.1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零捌佰零伍元陆角玖分(小写:560805.69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89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伍重发(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08233871)

  抵押人:伍康丽(公民身份号码:500117200909028644)

  借款人、抵押人伍重发、抵押人伍康丽的委托代理人伍重发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的委托代理人伍重发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6764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壹拾陆元贰角(小写:49516.20元)、利息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壹元叁角贰分(小写:4051.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陆拾柒元伍角贰分(小写:53567.52)[(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0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谢红(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08021079)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2344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零叁拾叁元肆角伍分(小写:313033.45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陆拾壹元伍角(小写:18361.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元玖角伍分(小写:331394.95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3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许若强(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304024458)

  抵押人:丁大妮(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307208228)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52399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玖佰叁拾捌元伍角(小写:197938.5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肆元玖角肆分(小写:13124.9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零陆拾叁元肆角肆分(小写:211063.44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2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得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006043415)

  抵押人:孙喜云(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60327092X)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4817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伍佰肆拾叁元贰角贰分(小写:346543.22元)、利息人民币捌仟肆佰陆拾玖元伍角捌分(小写:8469.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零壹拾贰元捌角(小写:355012.80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88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靳占岭(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20919497X)

  借款人、抵押人靳占岭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96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4年3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556407.40元,利息43476.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99883.81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五楼

  联系人:凌丽

  电话:177997119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丽(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906141829)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字第30633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壹佰柒拾玖元陆角壹分(小写:134179.61元)、利息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陆元陆角贰分(小写:1516.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贰角叁分(小写:135696.23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01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0801074X)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2330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截止到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玖元肆角叁分(小写:399969.43元)、利息人民币: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壹角贰分(小写:7784.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万柒仟柒佰伍拾叁元伍角伍分(小写:407753.55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8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敏(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206161364)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5026号]。

  我处已经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壹佰伍拾元玖角贰分(小写:184150.92元)、利息人民币叁仟陆佰贰拾肆元肆角叁分(小写:3624.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叁角伍分(小写:187775.35元)[(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82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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