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开车刷微信 大爷醉酒路中晃 “砰”的一声闷响……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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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2月28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起机动车撞行人致行人身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再一次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开车别当“低头族”,走路请走人行道!

  事故瞬间

  1月9日21时30分,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胜利村村民小艾送完最后一批客人,准备空车返家。当天是他跑市区到村里线路车的第6天。

  途中,小艾边开车边不时捣鼓一下手机。不知不觉,车速渐渐升至50公里/小时。

  车辆行至某路段时,小艾看到前方有一个人影在移动,并与他的车同向而行。小艾没在意,不料,此人摇摇晃晃走到路中间,小艾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只听“砰”的一声闷响,行人应声倒地。

  小艾慌了神,立刻停车上前查看,发现被撞大爷头部血流不止,已经没有了意识。他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事故调查

  不幸的是,被撞行人老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民警通过查看行车记录仪和小艾的手机发现,小艾开车途中刷微信朋友圈,就在事故发生前一两分钟,他还发送了一条信息。事发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而小艾的车速为56公里/小时,已严重超速行驶。

  另一边,老沙也并非完全无辜。当天下午,他与朋友在外饮酒。事发前,虽然走在再熟悉不过的乡间道路上,可他不知道自己已经靠近道路中央。经鉴定,老沙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300mg/100ml。

  夜色中,分心且超速驾驶的小艾遇上醉酒的老沙,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行人靠路边行走。

  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小艾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沙负次要责任。

  民警提示

  在乡村道路行车时,驾驶人应注意观察路况,有限速标志的,严格遵守限速规定;遇弯坡路段要提前减速,按响喇叭,做好随时制动准备。

  乡村集镇,除了自行车、摩托车外,牲畜和畜力车也比较常见,驾车时不要乱鸣喇叭,以免引起动物骚动,带来安全隐患。

  遇到个别村民在道路乱停车辆或晾晒物品等情况,驾驶人要放慢车速,提防突发状况。

  面对乡村道路坑洼、碎石等障碍物较多的情形时,行驶速度不宜过快,否则车辆震动加剧,易造成机件损坏。

  若途经松软、泥泞积水路段,尽量沿着车辙行驶,不可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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