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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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宋诗国(男,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008014812)

  抵押人:孙红梅(女,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112164909)

  债务人、抵押人宋诗国、抵押人孙红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2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308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686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宋诗国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84398.31元,利息人民币6982.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1381.09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蕾(女,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005182665)

  债务人、抵押人王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076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9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蕾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55728.59元,利息人民币15405.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71134.02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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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11094039)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勇、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0819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50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3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08377.26元,利息人民币7765.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16142.38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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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余金桃(女,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004150049)

  债务人、抵押人余金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5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3469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938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余金桃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34888.86元,利息人民币12267.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47156.8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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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詹志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7009067855)

  抵押人:王永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209281149)

  债务人、抵押人詹志超、抵押人王永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1年12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1004270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4625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詹志超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94007.75元,利息人民币3186.4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7194.1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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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赵燕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208202710)

  抵押人:晋新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908072721)

  债务人、抵押人赵燕军、抵押人晋新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4540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645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赵燕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8560.99元,利息人民币2584.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1145.64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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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赵志龙(男,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808241913)

  债务人、抵押人赵志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5年6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242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887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赵志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2609.48元,利息人民币2166.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4776.09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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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809133040)

  债务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25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8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祖木拉提·吐尔荪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5932.45元、利息人民币4102.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0035.36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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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卢庆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010202655)

  债务人、抵押人卢庆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111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1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卢庆林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48333.20元、利息人民币5103.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3436.93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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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荣(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703102516)

  债务人、抵押人马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54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荣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48867.36元、利息人民币6032.6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4899.99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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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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