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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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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吕筱楠,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906263522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董金山)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84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43年12月11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吕筱楠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4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699637.12元、利息50895.8元,合计人民币750532.92元(大写:柒拾伍万零伍佰叁拾贰元玖角贰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小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70302331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4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8年4月4日至2043年4月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徐小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6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453602.26元、利息34601.69元,合计人民币488203.95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贰佰零叁元玖角伍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帅帅,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101137536

  借款人、抵押人:李亚萍,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3102519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875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2月9日至2036年12月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孙帅帅、李亚萍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6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15339.83元、利息17340.15元,合计人民币332679.98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陆佰柒拾玖元玖角捌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英元,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800113002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4107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捌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郭英元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8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882066.98元、利息73610.22元,合计人民币955677.2元(大写:玖拾伍万伍仟陆佰柒拾柒元贰角),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窦玉萍,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812221245

  抵押人:马金吉,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80810181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33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佰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5年7月30日至2040年7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窦玉萍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2705465.74元、利息179521.29元,合计人民币2884987.03元(大写:贰佰捌拾捌万肆仟玖佰捌拾柒元零叁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高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705163159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204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玖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7月29日至2036年7月2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高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5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13015.59元、利息21336.17元,合计人民币334351.76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叁佰伍拾壹元柒角陆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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