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逃逸 结果……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6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开车撞到人,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报警、拨打急救电话,这是基本原则,也是法律规定。然而,总有个别人选择悄悄离开,以为可以躲过去,殊不知,此举是在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只会让自己罪上加罪。1月24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碰撞行人致死后,慌忙逃离现场,结果不到4个小时就被抓获。

  1月8日,天还没亮,塔城市民辛某骑上三轮摩托车,拉着自家大棚种植的蔬菜前往附近早市售卖。8时40分,当他骑行到额敏路时,意外发生了。

  因天气寒冷,辛某戴的安全头盔面罩上起了一层薄雾,致使他视线受阻,在光线不佳的环境下,只能凭感觉前行。

  此时,在附近居住的李大爷像往常一样晨练,丝毫没留意到身后来车。只听“嘭”的一声巨响,李大爷腾空而起,随后头部着地,三轮摩托车也因剧烈颠簸停下来。

  “完了,这是撞上啥东西了?”辛某连忙下车查看,只见地上躺着一个人。辛某吓得大脑一片空白,看到四下无人,骑上三轮摩托车绝尘而去。

  两分钟后,经过事发现场的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

  很快,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李大爷头部有血迹,已经没有了呼吸。经法医初步判断,李大爷系颅脑损伤致死。

  现场除了一条短短的刹车痕迹,找不到其他线索。结合死者伤情,民警猜测此地发生过交通事故,遂将其作为交通肇事逃逸案立案侦查。

  民警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掌握了李大爷的生活轨迹,又借助技术手段,看到事发前后只有3辆车经过案发地。经比对分析现场刹车痕迹和死者受伤部位,民警锁定肇事车正是其中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最终,民警在二工村一住户家中找到该三轮摩托车。

  当日12时20分,民警将辛某抓获。

  “你早上是不是撞了人?”民警问。

  “没有哇,我啥也不知道!”辛某答。

  起初,面对民警的询问,辛某还抱着侥幸心理矢口否认。在民警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并拿出现场证据后,辛某蔫儿了,沉思片刻后交代了案发过程。

  至于为何逃跑,辛某只说“当时太害怕了”,但正因他的逃逸,李大爷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和时间,其本人也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此案为例,如果辛某没有逃跑,而是报警和施救,也许李大爷不会死,只要不是重伤,这就是一起伤人交通事故,走定责、赔偿程序即可。若李大爷还是不幸身亡,辛某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辛某逃逸了,性质就全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