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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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荣献与被执行人谢自红、被执行人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栓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新23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公司未正常开展业务,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法定代表人王光杰已于2016年7月5日死亡,你公司也未申请变更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联系你公司,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撤销本院作出的 (2023)新2301执恢190号之一裁定书;2.对被执行人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昌吉市44区1丘12栋自动立体停车库及相应附属设施,根据进入本院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

  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鲍荣献与被执行人谢自红、被执行人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新2301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公司未正常开展业务,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法定代表人王光杰已于2016年7月5日死亡,你公司也未申请变更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联系你公司,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新 2301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撤销本院作出的 (2023)新2301执恢190号之一裁定书;2.对被执行人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昌吉市44 区1丘12栋自动立体停车库及相应附属设施,根据进入本院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

  新疆玉金鑫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多柱、新疆兴盛永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思宝与被告新疆玉金鑫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多柱、新疆兴盛永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465.19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结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12日);3.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2500元。以上金额合计64965.19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

  于洋: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天伟日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洋、被告迪力夏提·多力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4)新2323民初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两个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服务费5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3655.38元(按贷款基准利率 4.75%从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 2019年8月20日,按LPR4.25%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按LPR4.25%支付从2023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共计613655.38元。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

  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江丽与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樊江丽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樊江丽支付违约金8000元;3.驳回原告樊江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原告樊江丽自行负担27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阿布力孜·库万(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7205021111)

  抵押人:阿布力孜·库万(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7205021111)

  抵押人:阿斯古·乌甫尔(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7808021129)

  我行于2017年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布力孜·库万,抵押人阿斯古·乌甫尔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46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2月14日给借款方阿布力孜·库万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34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32年2月13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2017)新证经字第1386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阿布力孜·库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布力孜·库万,抵押人阿斯古·乌甫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046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程光范(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006255311)

  抵押人:程光范(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006255311)

  抵押人:吴欣欣(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204015343)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22766023)

  我行于2017年11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程光范,抵押人吴欣欣,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36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12月4日给借款方程光范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28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至2037年12月3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12月4日,出具(2017)新乌证内字第4618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程光范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程光范,抵押人吴欣欣,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36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203060029)

  抵押人: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203060029)

  抵押人:玛拉别克·阿别恩(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002131513)

  我行于2021年3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抵押人玛拉别克·阿别恩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2659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1年4月2日给借款方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619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43年4月1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39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哈尔勒哈什·努尔巴哈提,抵押人玛拉别克·阿别恩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2659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7511010518)

  抵押人: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7511010518)

  保证人: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89721N)

  我行于2016年11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保证人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4602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6年11月25日给借款方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1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36年11月24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2017)新证经字第848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保证人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4602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杨昊诺(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9204080013)

  抵押人:杨昊诺(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9204080013)

  抵押人:董力维(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802090928)

  我行于2018年4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昊诺,抵押人董力维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335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4月23日给借款方杨昊诺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70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至2048年4月22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36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杨昊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昊诺,抵押人董力维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335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奇(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70814423X)

  抵押人:张奇(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70814423X)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22766023)

  我行于2018年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奇,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67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4月2日给借款方张奇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起至2048年4月1日止。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新乌证内字第1051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奇,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67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瓦洛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501041415)

  我行于2016年8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瓦洛佳及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268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起至2046年9月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元整(RMB2120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9月2 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1641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瓦洛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瓦洛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3268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程玉凤(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900804334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5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程玉凤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941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5月11日起至2051年5月10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RMB720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9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程玉凤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程玉凤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941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何建(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105242515)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4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建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356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起至2051年4月8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元整(RMB437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何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何建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356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成(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707202210)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7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成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587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587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23日起至2050年7月22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陆万柒仟元整(RMB567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5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成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587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807240740)

  我行于2022年2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1184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起至2052年2月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万元整(RMB700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3月2 日作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7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1184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万玲(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003084125)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4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万玲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609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起至2051年4月25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RMB475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8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万玲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万玲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609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确苏荣·阿勒腾图亚(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8708050827)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确苏荣·阿勒腾图亚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744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23日起至2041年2月22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RMB360000元)。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5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1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确苏荣·阿勒腾图亚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确苏荣·阿勒腾图亚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744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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